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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法2审锁定6大方面 对基金定义等作修改

2003年06月24日 09:59

  中新网6月24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23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的修改情况作了汇报。此次修改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范围,封闭式基金份额上市等六大方面内容。

  中国证券报周二报道指出,对于开放式基金管理人是否可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问题仍将继续研究。

  二审稿增加了对封闭式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条件和程序的规定。要求基金份额的上市须符合基金的募集法规,基金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基金最低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千人。

  二审稿增加了要求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财产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的条款,“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管管理机构规定。”

  二审稿还对基金管理人、托管人违反规定或合同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害的,各自承担的责任和连带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为了保证基金财产安全,二审稿还对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范围加以限制,并对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利用与其它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联关系,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而对于基金管理人向商业银行的短期融资行为,因有两种意见,法律委员会决定对该条规定暂不作修改,待进一步听取各方意见后再作研究。

  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是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去年7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本月9日和18日,法律委员会先后两次对草案进行审议。


 
编辑:刘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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