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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药品广告“双簧”现象引发业界广泛关注

2003年06月20日 08:41

  中新网6月20日电 近日,生产“免疫调节口服液”的北京生命源科技有限公司状告福运泉不正当竞争一案引起业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因为双方争执的焦点——福运泉广告大篇幅重点介绍了木糖醇的健胃、强肾、增强人体免疫力、减肥、防龋齿、消除便秘等6项功能,甚至引用了美国衣阿华州立大学健康新闻的关注,宣传木糖醇有预防呼吸道及肺部感染的能力,并把使用的木糖醇药品批准文号列在广告之中。业界纷纷争议其“双簧”性质,从而以点带面引发对广告界“双簧”现象的关注。

  据了解,我国对食品和药品的广告内容,无论是广告法、药品管理法还是食品广告管理办法都有明文规定,禁止在食品广告中出现医疗用语。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非药品的广告不得涉及药品的宣传。因为非药品的审批与药品的审批,从形式到内容都不相同,药品的功能与适应症是经过审评论证后又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认可的,按照该法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以假药论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详细规定,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广告法中也有类似规定:“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食品广告管理办法要求,食品广告中不得出现医疗术语、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以及无法用客观指标评价的用语。

  艺术中的“双簧”是蹲在椅子后面的人说话,坐在椅子上的人则根据背后的人声对口型。中国营销传播网专栏作者、营销专家冷振兴说:“在食品广告中宣扬药品功能,广告前面站着的明明是食品饮料,后面叫卖的却说是药品功效,这类广告跟艺术上的‘双簧’如出一辙。”

  冷先生介绍称,“双簧”广告还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专家或者什么权威机构现身说法,对于药品来说,国家法律已经明令禁止其广告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一种是隐形的、改头换面的,如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规定出台后,一些药品企业“**(处方药通用名或商品名)咨询中心”在前,实际是变相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卖药,上月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联合发文,予以禁止。

  著名广告专家黄升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许多企业在广告宣传中急功近利、虚假违规宣传的现象深感遗憾。他提醒企业经营者,营销必须有法律意识,挣钱也要有公德心,市场竞争激烈,企业生存确实不易,但违法宣传无异于自杀。


 
编辑:宋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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