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将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也正在酝酿之中。近日,《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级讲习班在北京举行,《实施条例》成了来自全国20多个省市的400多名民办教育工作者最关注的问题,他们希望就合理回报、公平待遇、优惠政策等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规范。
合理回报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新疆石河子阳光双语学校校长张芯铭认为,合理回报与“经营性收入”密切相关,在谈合理回报时,应首先把“经营性收入”界定清楚。河北冀联医科专修学校孙宝太老师建议,取得回报的比例应该比银行的存款利息要高,至少应该和贷款利息差不多。南京金陵国际语言进修学校的涂元晞校长也认为,合理回报是应该有适当比例的。
对此,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孙霄兵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起草说明》的报告中说,合理回报是《实施条例》的核心和难点。他认为,在谈合理回报之前,应该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一类是不拿合理回报、全公益性的民办学校;二是个人或组织以出资方式主办,拿合理回报的学校;三是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其中第一类学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进行相关操作,或是参照《信托法》的规定,引入“公益信托”的概念,这不同于捐赠形式。第三类学校总体思路是,参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运作,但是作为教育事业,它的优惠政策应有具体规定。
第二类民办学校则要具体考虑。《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出资人可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孙霄兵认为,取得“合理回报”之前提取的费用,应包括预留发展基金,用于集体福利的“公益金”,这两部分资金的提取都应参照《公司法》。此外,还包括“风险保证金”,此项应该是积累的,以便学校面临倒闭时能采取应急措施,这“三金”的总比例应占总利润的50%左右。
取得合理回报的主体应是出资人,那么以何资金为基数来计算合理回报呢?孙霄兵说,目前有三种方案,一是按投资额计算,这种方案对鼓励投资有很大的作用;二是按学校收入来计算,可以鼓励学校提高效益;三是从办学结余中提取。这三种方案各有利弊,目前起草小组倾向于采用第一种,具体的比率可能和商业贷款的利率差不多,也会略高一点。他认为最好不要规定“合理回报”的年限,因为规定年限会导致投资者急功近利,不利于民办学校的发展。
公平待遇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陕西育才专修学院校长阎东云认为,公平待遇的随意性比较大,细则中应该明确规定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享有哪些同等权利,包括教师评职称、评优、评模等。她说,以前,教师节的庆祝活动中从来看不到民办教师的身影,优秀教师的评选中也从来没有民办教师的名额。这样一种待遇不公造成了民办教师队伍的不稳定。她所在的学院共有教职工80人,学生1000多人。学校1995年创办至今,大多数老师都只教一两年就离开了。此外,公办教师乘飞机能享受机票七折优惠,而民办却不能,她认为,这些待遇问题都需要在实施条例中详细规定。
湖南邵阳景文中学王文校长建议,教师评优和评职称过程中,应该按照公办教师和民办教师的比例来分配名额指标,以保证民办教师能享有平等的权利。
民办教师的档案问题,也是与会民办教育工作者们关心的问题。他们认为将民办教师的档案置于当地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是不公平的。对此,孙霄兵表示,细则中将尽力做到将民办教师的档案同公办教师一样放在当地教育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
山西省现代双语学校的姚力芸校长最关心教师们的养老保险问题如何在细则里落实,她说,现在民办教师的保险是作为企业单位劳动统筹来解决的,教师只能作为退休工人来对待,而公办教师是作为事业单位来解决保险的,这样民办教师以后的保险返还金额每月要比公办教师少一千多块。听到孙霄兵表示将要在细则中解决教师档案问题后,姚力芸频频点头:这下保险的事就可以迎刃而解了。民办教师的关系转到了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介绍到劳动保险公司,这样走的是事业单位的路子,民办教师就能享受和公办教师一样的养老保险了。
公平对待民办校学生也是民办老师们热切呼吁的问题。他们认为应该在细则里主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乘车待遇,民办学校的学生没有学生证,他们不能像公办学生一样在学期末乘火车返家时享受火车票的半价优惠。二是户口问题,公办学校的学生户口统一划归学校,而民办学校学生的户口却不能统一划归到学校。三是助学贷款,民办学校的学生无法和公办学校学生一样从银行得到贫困助学贷款。阎东云说,民办校的学生应该和公办校学生同等待遇,细则里面应该将他们的合法权益一一说明。
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也是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其中包括税收、用地及信贷等方面。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疆石河子市教育局的喻权中说,从去年开始,民政部把民办学校界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的企业所得税高达30%以上,这令许多民办学校难以负荷。
然而据了解,山西和陕西对民办学校不收企业税。
涂元晞认为,营业税和利润所得税都不应该收,可以收的是个人所得税。
在《实施条例》起草说明的报告上,孙霄兵针对税收问题又重申了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的思想。对于完全公益性的民办学校,法律给予和公办学校同等待遇,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于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该征什么税,及按什么比例征税等问题都要具体讨论。税收政策的制定权不在教育部,必须和税务部门协商,最后由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至于纳税的部分能否再资助民办学校,他说,这个问题已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专项资金”有所体现,但是最终能否实现还有待商榷。
关于用地优惠问题,孙霄兵说,民办学校用地属于公益用地,学校的房产、土地能否免收相关税可能做不到,但是会尽量提出来。最后是信贷优惠政策,他表示,这样的规定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也会是很原则的,很难十分具体。
公校办民校
研讨会上,如何规范公办学校办民校的问题也成了民办代表们热烈讨论的问题。
涂元晞说,现在有一些公办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办民校,打着公办学校的品牌从中牟利。这样使得民办学校的生源不足,也导致了不公平竞争。姚力芸则认为,这样一种“校中校”的现象,对于公办学校来说,也是一种无形资产的丧失。公办学校在师资和教学力量没有跟上的情况下盲目办校,教学质量势必下降,从而导致公办学校经营多年的声誉损害,这些无形资产的流失是最可怕的事情。
涂元晞建议,细则中应明确,由国家财政拨款的学校不能称为民办学校,也不应该享有《促进法》中规定的民办学校的权利和义务。姚力芸则建议,对于这些“校中校”应该收回国有资产部分,同时实行无形资产有偿使用,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公办学校利用牌子办民办的现象。
针对“校中校”现象,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校中校”对于民办学校来说是不公平的,公办学校这种扩招转制的问题要在细则中加以说明,公办学校转制后,应该与国有资产脱钩,纳入民办的教育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