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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委要求做好三峡重大水污染的报告和应急处理

2003年06月11日 17:36

  中新网6月11日电 长江水利委员会9日已发出通知,要求委属各单位做好《三峡水库135米蓄水及运行期间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办法》和《三峡水库135米蓄水及运行期间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调查处理规定》的贯彻实施。

  三峡水库已于2003年6月1日开始蓄水,水库蓄水和运行期间水资源保护问题受到国家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长江委水资源保护局和水文局,按照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和水利部的要求,开展了水库蓄水期间的水质监测工作。长江委指出,制定《三峡水库135米蓄水及运行期间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办法》和《三峡水库135米蓄水及运行期间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调查处理规定》,是为进一步加强水库水质保护,切实履行流域机构水资源保护行政职责,规范突发性重大水污染事件的报告,减少突发性水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

  通知强调,水资源保护和水文局因继续密切配合,加强水库蓄水期间水质监测工作。水资源保护局还因加强水资源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密切关注库区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发生,对陆源污染应加强与有关人民政府水利、境保护部门的配合,对传播污染应加强与长江海事部门的信息交流,应尽快组织制定应对突发性水污染应急预案。

  附一:

  三峡水库135米蓄水及运行期间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三峡水库135米蓄水及运行期间重大水污染事件(以下简称“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行为,避免或减少水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确保三峡水库水质安全,根据水利部《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江委”)负责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工作,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以下简称“水资源保护局”)负责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的接受和调查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报告三峡水库135米蓄水及运行期间重大水污染事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三峡水库135米蓄水和运行期间涉及的库区及其上游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河段发生的重大水污染事件的报告。

  本办法所称重大水污染事件系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发生或可能发生大范围水污染的;

  (二)县级以上城镇集中供水水源地发生水污染,影响或可能影响安全供水的;

  (三)发生水污染事件造成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或影响社会安定的;

  (四)引用长江水,因水污染导致人群中毒的;

  (五)发生的其它影响重大的水污染事件。

  第四条由长江委负责水文观测的河道内发生的重大水污染事件,由长江委负责报告。

  其它河道内发生的重大水污染事件,按照水利部《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暂行办法》,由地方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利部,同时抄报长江委。

  第五条长江委所属水文基层单位应加强观察本单位管辖河段、工作现场或驻守地附近的河段水质变化情况,发现水体出现异常现象(包括水质变色发臭、死鱼、大量泡沫、大面积油污等等),以及发现水质监测结果显示水质异常恶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水文局和水资源保护局。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流(河段)水体出现异常情况,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水利部,并抄报长江委。

  第六条水资源保护局应向社会公开重大水污染事件举报电话和联系人名单,保证通讯24小时通畅。

  第七条长江委所属各单位发现重大水污染事件后,应立即按统一表格进行登记(表格附后),并进行初步核查,将结果逐级上报长江委,同时通报水资源保护局。如有必要,应采取措施继续监视事件的发展,并将发展情况及时报告。

  第八条水资源保护局接到报告后,应按统一表格进行登记,及时商长江委水文局,通知长江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或水文局基层水质监测单位开展应急监测,同时组织开展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如若污染事故为海损事件,应及时与海事部门取得联系,及时通报情况。

  长江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或基层水质监测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立即进行应急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水资源保护局。

  第九条水资源保护局在初步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及时将有关情况、采取或需要采取的措施上报长江委。如有必要,应继续监视水污染事件的发展,并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条长江委对重大水污染事件核查后报告水利部,并通报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特别紧急的事件,经长江委同意后,水资源保护局可直接上报水利部,并通报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水资源保护局在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结束后的七日内,向长江委提交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

  (二)事件发生的原因;

  (三)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四)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五)水污染事件中违反水资源保护法规的事实

  (六)意见与建议。

  第十二条报告重大水污染事件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文件等多种报告方式,应确保信息及时,内容准确。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应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重大水污染事件信息由长江委或授权水资源保护局统一发布。未经长江委同意,长江委所属其他单位不得向媒体提供重大水污染事件的材料。

  第十四条对在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由于瞒报、漏报、迟报影响及时妥善处理重大水污染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长江委所属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媒体不适当发布消息,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以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二:

  三峡水库135米蓄水及运行期间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调查处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落实水利部《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暂行办法》,完善三峡水库135米蓄水及运行期间重大水污染事件(以下简称“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调查处理机制,满足水库水质保护的需要,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三峡水库135米蓄水和运行期间涉及的库区及其上游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河段重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调查处理。

  由长江委负责水文观测的河道内发生的重大水污染事件,由长江委负责应急调查处理。其它河道内发生的重大水污染事件,按照水利部《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暂行办法》,由地方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利部,同时抄报长江委,长江委可根据水利部的授权进行应急调查处理。

  二、长江委负责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调查处理工作的领导。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以下简称“水资源保护局”)负责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调查处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长江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长江委水文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重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水质监测和初步调查。

  三、长江委所属水文等基层单位如发现发生在本单位管辖河段、工作现场或驻守地附近的重大水污染事件,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组织初步核查,在核实后立即用电话报水文局和水资源保护局,并按“报告办法”上报。在监测、调查人员未到达现场前,继续监视事件的发展,并及时报告。

  四、水资源保护局接到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或从其他途径获取此类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后,及时上报长江委。

  五、水资源保护局对报告的事件进行初步分析判断后,应在30分钟内商水文局向长江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或基层水质监测单位下达应急水质监测和初步调查通知,同时派出水资源保护监察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

  在紧急情况下,水资源保护局应当直接向基层水文水资源局下达应急水质监测和初步调查通知,同时抄送水文局。

  六、应急水质监测和初步调查通知应采用电话、明传电报、传真等快捷方式。

  应急水质监测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测范围;

  (二)监测因子;

  (三)监测时间;

  (四)监测频次。

  应急初步调查内容包括: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

  (二)事件发生的原因;

  (三)污染特征和源强;

  (四)其它相关内容。

  七、长江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或基层水文水资源局在接到应急水质监测和初步调查通知后,必须在1小时内出发。

  各监测单位应充分使用现场监测设备进行监测,现场监测数据立即报水资源保护局;在现场测试的同时采集样品进行试验室分析,样品到实验室后2小时内将初步结果报水资源保护局。

  各监测单位应将监测和初步调查结果随时报水资源保护局,有条件的单位应采集并上报现场图像资料。

  八、水资源保护局对事件经初步分析后,应及时进行水污染影响范围的初步预测分析,将分析结果、已采取的措施及需要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和建议报长江委。

  特别紧急的事件,经长江委同意后,水资源保护局可直接上报水利部。

  九、水资源保护局负责应急水质预警预报分析。

  水文局负责提供预警分析所需水文资料和必要的水质资料。

  十、水资源保护局应将预警分析结果立即报告长江委,并提出采取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同时通报委属有关单位。

  对水污染影响不会危及居民饮用水安全的,水资源保护局应安排必要的跟踪监测计划,监控水污染的发展。对水污染会危及下游居民饮用水安全的,长江委或授权水资源保护局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预警通报,提出备用水源建议,并提出水污染控制意见和建议,报告水利部。

  十一、水资源保护监察人员一般应在2日内结束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调查,提交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报告。对情况特别复杂,需要延长调查时间的,最长不能超过4日。

  水资源保护局汇总各方面情况后,2日内以正式文件向长江委提交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报告。

  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及影响的范围;

  (二)发生的原因;

  (三)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四)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五)水污染事件中违反水资源保护法规的事实

  (六)意见与建议。

  十二、对重大水污染事件中违反国家水资源保护法规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长江委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法》等法规进行处理。

  十三、水资源保护局负责对委属各有关单位“报告办法”和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四、水资源保护局应随时向长江委报告需要向社会、新闻媒体公布的有关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调查处理的信息资料。

  十五、对违反本规定,影响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的,长江委将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十六、水资源保护局、水文局等委属有关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订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调查处理预案。


 
编辑: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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