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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财政部等九部门科研机构改革方案敲定

2003年06月11日 11:30

  中新网6月11日电 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委近日就农业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体育总局、地震局、粮食局、测绘局、供销合作总社和科技部等9个部门所属科研机构的改革达成一致意见,9个部门分别报送的分类改革方案得到正式批复。目前,相关科研机构的改革正在实施中。

  据科学时报消息,农业部等9部门所属科研机构的分类改革工作启动后,对拟按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其编制数,国家将按编制核定数,结合经费存量情况,由农业部等9部门分别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后,以专项启动费的方式增加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科学事业费投入,并根据方案实施情况逐年予以调整。到2004年底,待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联合验收后,所增经费正式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这类机构通过验收后,重新进行事业法人登记,执行国家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相关政策。

  进行企业化转制的科研机构,参照执行国家支持转制科研机构的配套政策,但在2003年底前仍然执行事业单位的工资政策。这类科研机构在转制时主要实行产权制度的改革,即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等文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及时到财政、工商等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注册登记等手续。

  同时,转制科研机构可根据自身特点依法进行以公司制为主要形式的企业改制。一般转制科研机构原则上都要改制成为多种经济成分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社会利益的转制科研机构改制应形成国家股和多个国有法人股并存的股权结构。鼓励社会法人资本、个人资本和外商资本等多种资本投资入股或受让股权将转制科研机构改制成为多元股权的公司制企业。允许职工个人自愿投资入股;在公正、公平的条件下鼓励经营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持有较大比重的股份。

  进入高校和转为业务类事业单位的,执行国务院办颁发2000(3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其他类型事业单位的相关政策。


 
编辑:宋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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