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5日电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已于2003年5月27日由国务院第378号令公布施行。官方报章人民日报今日发表社论指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国有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到2002年底,中国国有资产总量近11.83万亿元,其中经营性国有资产为7.69万亿元。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主导作用。
社论指出,条例作为规范国有资产监管活动的基本依据,关键在于付诸实施。
社论认为,贯彻落实条例的关键,是要坚持严格依照条例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严格依法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各级政府特别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按照条例的规定,认真组织实施,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社论强调,鉴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是一个不断探索、不断深化的过程,条例是暂行的,具有原则性、起步性的特点,一些具体制度和规定还需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国务院国资委和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在条例确定的基本制度和框架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政策措施,增强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