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3日电 中国银监会昨天(2日)正式公布了新的《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新的《办法》将于2003年7月1日正式施行。
中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自1994年实施金融许可证制度以来,凡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均按有关规定领取了"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近几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现行金融许可证管理方式已不适应金融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此次起草和发布的《办法》共分二十条,规定了制定《办法》的目的、金融许可证的定义、适用范围、颁发权限、颁发及换领程序、许可证承载内容、公告与公示、收费、罚则以及对金融许可证的管理等内容。
《办法》调整了银监会内部对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权限,因此,原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或换发许可证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办法》规定,到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持原许可证及规定的证件,领取或换领金融许可证。
新的金融许可证由银监会统一设计、印制和管理。各监管部门和银监局集中领用。《办法》实施后,银监会将制定具体方案,分期分批对金融机构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在未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前,原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继续有效。换发新许可证时,银监会将收缴原许可证正副本,统一归档、统一管理。
与现行金融许可证制度相比,新的《办法》有几大变化:一是简化了金融许可证承载内容。二是金融许可证长期有效。三是金融许可证统一格式。四是取消年检制度。五是明确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权限。六是许可证的公告与公示。银监会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等内容统一进行公告;经银监会核准的高级管理人员,银监会负责定期公告。金融许可证应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公示,其经批准的业务范围、管理人员也应以适当方式在营业场所公示。考虑到中国在2007年前对外资金融机构按本币、客户类别、地域范围有一个逐步开放的过程,金融许可证制度修订后,外资金融机构在客户对象、注册资本两项内容变更时,也应进行公告和公示。七是提供网上公开查询。
据了解,为了做好与现行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衔接,银监会已制定了具体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就发布实施《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经2003年5月26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主席会议通过,今日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2号主席令正式发布,将于2003年7月1日正式施行。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原有的金融许可证制度进行了相应修订和完善,对金融许可证从颁发、申请、换领、管理、公告、公示等方面进行了规范,重点是简化行政管理,减轻监管和被监管单位的负担,提高监管透明度,促进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了解和监督。该《办法》经过了一年多的研究制定工作,日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此次《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金融许可证制度自1994年开始实施,是以行政管理为核心的金融监管制度下建立起来的,该制度在一定时间内强化了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管理,也增强了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的意识。近十年来,金融机构的业务运营更加注重内部控制与内部管理,金融监管也从重机构、业务审批,走向以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持续性监督,原来的金融许可证制度已经不适应金融业发展的要求,并且,随着许可证变更事项越来越频繁,原做法在现实中已给监管当局和被监管单位造成较多不必要的成本。在这种形势下,作为银行业监管部门,按照简洁、高效、完善的原则,在总结研究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金融许可证管理经验的基础上,银监会对金融许可证制度的管理从内容到形式均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办法》的起草、修订和发布,是对我们以往机构准入、业务准入、高管人员审核程序和方式的一种变更,也是对金融信息管理以及金融信息对公众服务的一次改革尝试。以往金融机构的任何一项业务变更、负责人变化均要在许可证上体现,金融机构都要更换许可证。现在,这些变更只需要进行信息登记、在营业场所公示。银监会将提供网上查询服务,供公众和业内人士了解相关信息。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就成为统一的“金融机构的身份证”,凭金融许可证,可以方便地查询金融机构其他相关信息。
对于修订《办法》的意义,我们可以一言概括:简化行政审批、提高监管透明度、强化社会公众服务。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与现行制度相比,有哪些改进?
答:此次发布的《办法》共分二十条和一个附件(《金融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规定了制定《办法》的目的、金融许可证的定义、适用范围、颁发权限、颁发及换领程序、许可证承载内容、公告与公示、收费、罚则以及对金融许可证的管理等内容,与现行金融许可证管理方式相比,《办法》在以下方面做出了调整或修订:
《办法》修订了金融许可证承载的内容,统一了许可证的格式。新金融许可证承载内容包括:金融机构编码、机构名称(中英文)、依据的法律法规、营业地址、机构批准成立日期、颁发日期、发证机关及公章。金融许可证统一格式,不按法人机构、分支机构分类,不分正、副本。
《办法》取消了金融机构的年检制度和金融许可证有效期限的规定,金融许可证一次颁发,长期有效。
《办法》明确了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权限。对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和适当授权相结合,审批权与发证权适当分离的原则。银监会负责其直接监管的金融机构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授权其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负责辖区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及所监管的金融机构法人机构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地区、市、州银监分局经授权负责其他金融机构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办法》规定了为公众服务与监督的内容。银监会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等内容统一进行公告;经银监会核准的高级管理人员,银监会负责定期公告。金融许可证应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公示,其经批准的业务范围、管理人员也应以适当方式在营业场所公示,从而便于公众的了解和监督。
《办法》规定了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由银监会提供网上公开查询。银监会将对金融许可证、高级管理人员等金融信息进行集中与分类管理,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争取在2003年建立起所监管的金融机构的各类机构及管理人员的电子档案,在2004年做到信息公开,方便公众上网查询。
问:金融许可证进行上述修改,对监管当局和被监管机构以及公众有何影响?
答:金融许可证制度修订后,对于监管当局而言,可以从繁琐的许可证打印、换证等工作中解脱出来,减少行政审批与管理,集中人力及物力资源进行有效的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对于被监管机构,可以节约成本、节约时间,更侧重于内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提高效率;对于公众,可以更为快捷及时地获得完整可靠的金融信息,了解和监督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欺诈和犯罪。
问:金融许可证制度修改后,公众如何了解金融机构的相关内容?
答:金融许可证可以通俗地称之为“金融机构的身份证”,表明该金融机构是经监管当局依法审批、可以经办金融业务的机构。原金融许可证承载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内容,均是按相关法律规定加以明确的。如对于一家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其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对于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依照《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由银监会对其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银监会出具正式批准文件,不必再体现在金融许可证上。目前银监会对金融机构业务准入的审批方式也使得该项变化不必要体现在许可证上。如对一家金融机构,批准其法人机构业务范围后,其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由法人内部授权,因此,金融机构(尤其是其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对于自身能够经办什么业务、拥有多大的权限是其内部控制的问题,应当由金融机构按银监会要求进行披露。但是,为了做到对公众负责,信息披露真实,有利于公众监督金融机构违规越权经办业务的行为,我们在《办法》中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在其经营场所对其经批准的业务进行公示,并由银监会负责监督。
问:《办法》实施后,金融机构如何申请或换领金融许可证?
答:《办法》调整了银监会内部对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权限,因此,原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或换发许可证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办法》规定,到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持原许可证及规定的证件,领取或换领金融许可证。
新的金融许可证由银监会统一设计、印制和管理。各监管部门和银监局集中领用。《办法》实施后,银监会将制定具体方案,分期分批对金融机构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在未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前,原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继续有效。换发新许可证时,银监会将收缴原许可证正副本,统一归档、统一管理。
问:《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与其他法规及其他部门如工商注册的衔接如何?
答:《办法》正式生效后,其他规定与《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银监会负责对《办法》进行解释。
考虑到我国在2006年底前,对外资金融机构按本币、客户类别、地域范围有一个逐步开放的过程,金融许可证制度修订后,外资金融机构在客户对象、注册资本两项内容变更时,金融许可证不再变更,但应进行公告和公示。
《办法》与工商注册登记的衔接问题,我们已经进行过正式协商,在《办法》实施后,金融机构设立、登记时,凭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及有关法人代表、注册资金、业务范围的批准文件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变更时,应持正式批准文件到工商局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