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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秋雨诉他人名誉侵权案昨二次开庭 本人没出现

2003年05月30日 07:03


图为法庭现场(1)中新社记者 满会乔



图为法庭现场(2)中新社记者 满会乔

  中新社北京五月二十九日电(记者朱沿华)因为众多媒体的闻风而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今天在开庭前不得不将余秋雨诉他人名誉侵权一案,由只有六张旁听席的三十一号法庭转移至有数十张旁听席位的三十八号法庭。但到场的记者依然难掩失望之情,因为余秋雨本人并没有出现在法庭之上。

  由于是二次开庭,双方的委托代理人都没有陈述案情,而是直接围绕被告对原告是否是恶意伤害、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在名誉权保护上是否应享有与普通人相同的待遇等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被告辩护律师在辩论中,以足球明星范志毅诉报社名誉侵权案败诉为例,认为“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在媒体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和理解”。

  该案在双方委托代理人结束陈词后再次休庭。

  据悉,著名学者、作家余秋雨今年初因《北京文学》编辑萧夏林三年前发表的《文化中的文化》一文中所写的言论“(余)为深圳扬名,深圳奉送他一套豪华别墅。”为无中生有、侵犯了其名誉权,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公开承认侵权行为、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深圳都市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湖南日报》及《书屋》杂志上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十万元人民币。

  这是继连续状告中国文联出版社、学者古远清之后,余秋雨先生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第三次与人对簿公堂。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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