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8日电 “非典”的肆虐给人们提供了这样一个机会去思考,在各种可能出现的紧急状态下,法律如何对政府的行为进行规范与授权?《法制日报》今天刊文指出,中国现行的法制已筑起一张系统的“网络”,既为防止非典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又为有关部门分清职责、规范行为、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提供了保障。与此同时,某些“欠缺”也渐渐显露。
文章说,中国没有在宪法中规定统一的紧急状态法律制度,也没有一部统一的紧急状态法,但是,却制定了包括戒严法、国防法、防洪法、防震减灾法和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在内的紧急状态法律,这些法律都明确规定了政府在不同的紧急状态时期可以采取的紧急措施以及公民在紧急状态时期应当受到限制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在接受该报采访时指出指出,中国现行的有关紧急状态的法律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紧急状态法律制度不统一,每一个单行的法律只能适用于一种紧急状态,一旦紧急状态产生的原因复杂,就很难有一个统一的紧急状态下的指挥机制;
二是有关紧急状态法对政府可以采取的紧急措施规定得不够清晰,特别是一些必要的行政程序缺乏,很容易为政府随意扩大行政紧急权力留下法律上的漏洞;
三是对公民的权利保障没有底线,这样造成了公民的权利很容易在紧急状态时期遭受各方面的侵害而无法获得法律上的有效救济。
莫纪宏研究员认为,应当在总结国外紧急状态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一是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紧急状态制度,二是制定统一的紧急状态法,规定统一的紧急状态下的政府应急机构和应急机制。只有这样,才能贯彻法治原则,保障政府在紧急状态时期也能够贯彻依法行政原则,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非法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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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宣布,禁止探视非典病人,曾与非典患者接触的人士须于十日内每天向指定的卫生署诊所报到,并开始在所有入境管制站实施检疫申报措施;3月27日,宣布中小学生及幼儿园停课;3月31日决定对疫情严重的淘大花园E座实施封楼隔离;4月10日,正式发出“家居隔离令”,对证实感染了非典的家庭实施隔离措施;4月26日,体温量度措施扩大到所有入境口岸;大学停课、建立两亿元抗疫基金等措施,也相继推出;
4月14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问题。会议要求制定相关行政法规,从法律上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机制的法制建设;
4月14日,卫生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各类卫生、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要高度重视通过交通工具可能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传播,严堵通过交通工具传播非典型肺炎的渠道;
4月1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果断将我国非典型肺炎列入我国法定传染病进行依法管理,每天向世界卫生组织通报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疫情;
4月14日北京启动一级疫情控制措施;
4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出通知,要求各级计划、物价部门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典防治工作,充分发挥价格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
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2003年“五一”放假调休安排的通知,取消“五一”长假;
4月23日,北京市发布了对“非典”疫情重点区域隔离控制通告,要求对受到非典型肺炎扩散污染的人员和场所,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措施,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对于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4月24日,北京市采取紧急措施,宣布中小学生停课。在此前,广州、香港等也已先后宣布中小学生停课;
4月24,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成立国务院防治非典指挥部,国务院副总理吴仪任总指挥;会议决定,中央财政设立非典型肺炎防治基金,基金总额20亿元,从预算总预备费中安排;
4月28日,经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批准,全军各大单位将紧急抽调1200名医护人员支援北京市组建非典型肺炎收治定点医院;
保险公司推出了投保200元保额10万元的针对非典专项的短期健康险,投保人可以迅速获得保障。经保监会批准,泰康、太平洋、光大永明等八家保险公司开始销售针对非典的专项保险;(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