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五月一日电(记者王进昌)由中国原外经贸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共同发布的《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从今日起实施。
按照此办法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中、外投资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能力;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发行专业人员应取得出版物初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有与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期限不超过三十年。批发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三千万元人民币,零售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
该办法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应先向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外经贸行政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自收到申请及审核意见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