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四月十五日电(记者曾利明)国家卫生部办公厅从昨天开始,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行每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必须将每日疫情于第二天中午十二时前报卫生部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
每日新报告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要认真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病例或疑似病例报告表》,并同时报告。诊断和疑似病例中如有在华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同胞,一定要在报告表的备注栏中注明。观察病例中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同胞也要按报告表格式填报,同时将病人的基本信息、病情和治疗情况,病人及接触者的流行病学调查、处理措施等以文字材料报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