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12日电 举世瞩目的三峡工程建设已进入二期移民的攻坚阶段,但据湖北省检察院新近统计,截至去年10月,湖北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涉及移民资金的职务犯罪案件46件54人。检察日报的报道指出,三峡移民职务犯罪有四大诱因。
报道说,虽然从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看,三峡移民资金管理领域内的职务犯罪发生率非常低,没有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重特大案件,但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反映出的问题却值得警惕。
从湖北省近年来办理的有关涉及三峡移民资金管理的案件情况来看,此类职务犯罪的案件性质具有相对单一性。突出表现为贪污、受贿、挪用等案件。贪污、受贿和挪用三种罪名占查处案件的100%。作案环节和阶段相对集中。主要发生在移民工程的发包和工程结算中,移民项目工程的施工过程以及移民安置迁建和补偿工作环节等。
报道说,诱发犯罪的四大原因有:
一,一些掌管三峡移民资金管理权的党员干部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在世界观和人生观上发生偏差。
有的人利用监管三峡移民资金的权力,不择手段地大肆侵吞国家的财产;有的则是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大搞权钱交易,索贿受贿。更有甚者,有些地方的领导也错误地认为,只要不将移民资金装入个人的腰包,就不会出问题,自觉不自觉地充当了涉及移民资金管理职务犯罪的后台和“保护伞”。如湖北省巴东县检察院办理的某镇土管所所长黄宗铭贪污案。黄所在的土管所移民项目工程因滑坡遭受损失,该县土管局及时按有关规定拨付资金进行治理,但黄宗铭却伙同该镇移民迁建指挥部编造假工程合同,以该所修建移民项目工程为由,从市政工程中套取移民资金,从中贪污作案。
二,有法不依、监管不力。随着三峡工程的动工兴建,国务院三峡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和湖北省三峡工程移民局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但由于移民资金具有投入数额大、工程建设时间长、空间跨度大、使用环节多、补偿对象分散、经管人员多等特殊情况,各地执行情况参差不一。如按照三峡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关于《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地方移民部门得到国家的移民拨款后,必须根据编制的年度计划,及时将移民款拨付到移民建设工程及移民安置户。然而在具体的经办过程中,这一规定往往不能落到实处。
三,少数从事管理、经手移民资金的工作人员素质低下。
在三峡移民资金管理工作中,由于临时成立的机构和临时抽调的人员比较多,对他们的审查把关和政治教育就显得相对薄弱,致使少数素质较低的腐败分子混进了移民资金的管理队伍中。如巴东县移民新建项目“巴秭北线”指挥部临时从县交通局抽调的出纳江永宏,在原单位工作时就劣迹斑斑,混入移民资金管理队伍后,江更加有恃无恐。他于1996年12月5日携近20万元移民资金款潜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四,部分移民迁建工程项目中存在着不规范化现象。
三峡建设委员会移民局《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建设银行在负责经办拨付移民资金时应按工程进度拨款,同时加强对移民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小型的移民工程项目,主管单位一般多采取一步到位的方式来运作,没有严格地执行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容易给一些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郭清君周泽春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