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11日电 近期“高密度”发生的一系列事件,让人们看到了一个令人欣慰的趋势,那就是:在中国,公共信息公开不仅渐成潮流,而且有法律化、制度化的可能。法制日报10日刊载记者查庆九的文章,从三个方面阐述了公共信息公开的潮流与法制化问题。
公共信息公开: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
文章指出,公共信息公开,是现代社会对公共权力运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民主政治从代表制民主发展到人民直接参与的民主的一个重要环节。
中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这些规定被普遍解读为是赋予人民知情权和监督国家机关的权利、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宪法依据。然而,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以来这些宪法规定既没有得到进一步明确,更没有很好地加以落实。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特别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深入实施,无论是国家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能力和水平,还是公民对知情权的要求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权利的意识、能力和水平,都有了极大的提高,公共事务公开成为一种客观的要求。同时,有种种迹象表明,公共信息公开已经提上中国政治生活的日程。
信息公开与人民权利息息相关
文章说,公共信息公开一般来说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公共权力运作的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和公众公开,二是国家机关拥有和掌握的信息向社会和公众公开。与公共信息公开相对应的,则是公民的知情权。
所谓公民的知情权,简而言之,就是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与普通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及时、准确地了解和知悉的权利。知情权是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知情权的内容不仅局限于知道和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执政党的大政方针,还应当包括政府掌握的一切关系到公民权利和利益、公民个人因而想了解或者应当让公民个人了解的其他信息。知情权是民主政治发展到现代阶段所产生的一项重要的公民权利,是公民实现和维护自身其他权利和利益的重要条件。
文章指出,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与普通公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知情权既是公民权利的一种,其本身又构成在当代社会公民其他权利实现的重要条件,而公共信息公开则直接服务和满足于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公开信息公开还是人民行使对国家事务监督权的必要条件。人民的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只能建立在对政府事务和行为的了解之上,否则,监督只能是徒有虚名或不得要领。
信息公开的法制化势在必行
文章说,尽管最近一个时期各地公共信息公开的势头方兴未艾,但并不能就此断言信息公开制度在中国公共生活领域已经立稳根基,因为,绝大多数让人振奋的信息公开的个例都是有关国家机关的主动行为。在这里,国家机关实施信息公开的自觉性显然没有它们被法律“强迫”实施的被动性那么令人踏实。
因此,要解决信息公开的确定性问题,防止成为一场轰轰烈烈的信息公开“运动”,信息公开的法制化就不是一个老生常谈的庸俗话题,而是确保信息公开制度化、长期化的必需之举。一个好的制度要想得以在实践中推行,一是要让它成为推行者的法定义务,二是要有强有力的监督机制。
文章指出,信息公开的立法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明确信息公开是政府的法定义务,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对于违反公开义务的,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二是设置实施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这当中重要的环节是调动信息公开最直接、最主要的受益人———公民的监督积极性,信息公开的法律应当明确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信息公开的请求权,以及为落实这一请求权而必需的诉权———即对不履行法定公开义务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文章最后亦强调指出,各类新闻媒体应当敏感地认识到信息公开的时代潮流,应当清醒地意识到自己在这一时代潮流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所承担的责任,客观、及时、准确地传播公共信息,使自己成为政府与人民通过信息公开渠道实现交流与沟通的公共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