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9日电 据人民网报道,经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原则上同意的《公职人员薪酬调整(2004年/2005年)条例草案》草稿下月将提交立法会,落实在2004年1月1日和2005年1月1日分阶段削减公务员薪酬。
政府在2月25日决定把首长级薪级表第三点以下,或同等薪点的薪酬,回复至1997年6月30日按现金计算的水平,调整在2004年1月1日及2005年1月1日分两次执行。首长级薪级表第三点及以上,或同等薪点的薪酬,则由2004年1月1日起回复至1997年6月30日按现金计算的水平。
条例草案也规定了公务员及廉政公署人员薪酬和津贴的调整,其他按照或参照公务员或廉署人员薪级表厘订或调整的公职人员的薪酬和津贴,也相应调整。
由于法官及司法人员的薪酬及服务条件有别于公务员,故现在仍考虑制订合适的机制。公务员事务局局长王永平说,当厘订、检讨法官和司法人员的薪酬与服务条件新架构和机制落实后,便会决定在去年10月1日实施的减薪安排,以及分别在2004年1月1日及2005年1月1日实施的减薪安排,应否适用于法官和司法人员。
王永平昨天致函全体公务员,告知他们正落实的公务员薪酬调整的最新进展。他表示,在现行公务员薪酬调整机制下,某些在决定薪酬调整时须予考虑的因素,将对调整幅度有正面或负面的影响。尽管如此,政府与大部分在职公务员的聘用合约,并没有明文授权政府减薪。因此,立法是稳妥落实公务员减薪的相当安排。(林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