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5日电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如果发布虚假招生广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将受到最高10万元的罚款,另外有关部门还责令其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昨天,记者从教育部获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如果违规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已明确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中还明确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如果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在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都将受到有关部门最高10万元的罚款,并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另外,擅自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骗取办学许可证书,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对其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筹备期间就开始招生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招生,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另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退还多收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2年底,全国共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712个,与1995年初相比,增加了9倍多,覆盖了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北京有108个,仅次于上海(111个)。另据教育部负责人介绍,我国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机构占多数,有372个,这些机构和项目也以开设工商管理类专业(如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管理)居多,共255个,占36%。(王丽文邓兴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