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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制定新法规将使特区内外劳动者享受公平待遇

2003年03月22日 08:23

  中新社深圳三月二十一日电(记者向隽)深圳市劳动部门将修改《欠薪保障条例》、《最低工资条例》等劳动法规,使关外的宝安、龙岗两区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与特区内的一视同仁,改变以往特区内外适用劳动法规不统一的现象,以适应世贸规则的要求。

  深圳市劳动局有关负责人今日透露,今后几年,劳动部门将构建深圳劳动法规新体系。并将抓紧制定《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深圳市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深圳市劳动力市场条例》等新法规,争取今年颁布实施《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

  目前,深圳所制定颁布的劳动法规和规章均属特区法规和规章,只能在经济特区内实施,这在客观上造成特区内外适用劳动法规的不统一;同时,有些法规和规章因制定的时间较早,有些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下调整劳动关系的需要。如《欠薪保障条例》中,只有特区内企业和与之形成的劳动关系员工才可享受欠薪保障,特区外则不行。

  具体行动步骤为:首先,分步修改《欠薪保障条例》、《最低工资条例》和《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等法规,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整个深圳市;同时修改其中不适应现实需要的内容。其次是,着手开展整合《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的调研,将两个条例的内容修改完善后,整合为《深圳市劳动条例》,摒弃按劳动者的户籍分别立法这种不符合世贸规则的做法,实现特区内外、不同身份劳动者之间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的平等。


 
编辑:叶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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