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20日电 中国证监会发言人于日前就QFII管理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答记者问全文如下:
证监会发言人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颁布以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收到许多境内外机构的来电、来函,询问有关事宜。
证监会表示,为积极、稳妥地落实《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已会同有关部门以配套措施或规定的形式对部分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现就其他问题回答如下:
一关于《暂行办法》的配套措施或规定
一、《暂行办法》的配套措施或规定有哪些?
答:有关的配套措施或规定主要包括:中国证监会11月30日公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申请表》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申请表》,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12月11日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申请从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11月28日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以及12月1日,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各自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对于《暂行办法》在施行中的有关问题,中国证监会将以适当形式予以解释。
二、从哪里可获得合格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申请表?
答:有关表格可以从中国证监会国际互联网网站(www.csrc.gov.cn)基金监管部栏目下载。申请人可视具体情况对申请表作适当调整后填报。
三、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的申请材料应采用哪种语言?
答:中文是唯一有效的语言。
二关于合格投资者的申请、审批和退出
四、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须委托境内托管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哪些文件?
答:申请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1、合格投资者申请书(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2、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申请表(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3、申请人授权托管人办理申请事宜的授权委托书(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托管人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说明(加盖公章);
5、申请人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草案;
申请人是境内托管人的直接客户的,应报送其与境内托管人的托管协议草案;申请人是境内托管人的间接客户的(通过全球托管人),应报送其与全球托管人签定的托管协议草案以及其全球托管人与境内托管人签定的托管协议草案。在申请人取得国家外汇局投资额度批准后,托管人至少应在申请人首次汇入本金的七个工作日前报送托管协议正式文件。
6、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7、申请人的公司章程和内部控制制度;
8、申请人主要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及其最近3年是否受到执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处罚的情况说明;
9、申请人最近3年是否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处罚的情况说明;
10、资金来源说明书及批准时间内不撤资承诺函;
11、申请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证明申请人符合《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文件;
12、申请人或其关联方如在申请前已在中国境内设有分支机构、独资或者合资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开展银行、证券及保险业务活动的,应当说明有关情况;
13、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中,由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签署的,应当出具该法定代表人对其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以及前款规定的第3、6、7、9项文件须经申请人所在国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前款规定的第8项文件须经从业人员执业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
五、《暂行办法》及前文提到的“法定代表人”如何界定?
答:法定代表人是指经申请人董事会授权或按申请人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符合申请人所在国或者地区法律规定,可以代表申请人办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事宜的自然人,如董事会主席或者首席执行官等。
六、《暂行办法》第八条有关“批准时间内不撤资承诺函”的“批准时间内”指什么期限?
答:“批准时间内”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申请人计划在中国境内进行证券投资的期限。
七、除《暂行办法》明确提出的四类机构外,哪些机构还可以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
答:属于《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如信托机构或政府投资机构等,都可以申请成为合格投资者。
八、请介绍中国证监会对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年检情况。
答:合格投资者应当在托管人代为报送其经中国会计师审计的上一年度境内证券投资财务报告后一个月内,委托托管人将许可证(副本)报送到中国证监会接受年检。
九、在什么情况下合格投资者的许可证年检将不获通过?
答:合格投资者未按规定接受年检的,或者不符合《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或者对中国证监会作出的有关处罚拒不执行,或者在限期内不改正有关违法行为的,其许可证将不能通过年检。
十、在哪些情况下,合格投资者必须退出我国证券市场?
答:合格投资者的许可证未能通过年检的,或者原任托管人托管的资产无新任托管人承接的,或者符合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的,合格投资者必须退出。
三关于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信息披露和审计等有关问题
十一、合格投资者可选择哪些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
答:合格投资者应选择具备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受托投资管理资格的境内证券公司办理有关事宜。
十二、根据《暂行办法》第18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合格投资者可以投资的其他人民币金融工具还有哪些?
答:合格投资者可以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中国证监会对此不设投资比例限制。此外,还可以参与股票增发、配股、新股发行和可转换债券发行四者的申购。
十三、合格投资者信息披露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合格投资者应当遵循我国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中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切实履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合格投资者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披露其持股变动信息,在计算其持股变动时,应当合并计算其持有、控制的同一家公司发行的A股、B股、H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存托凭证。
十四、合格投资者应选择哪些境内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提供审计服务?
答:只有具备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才能为合格投资者提供审计服务,具体名单见中国证监会国际互联网网站会计部栏目。
十五、在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期间,合格投资者是否可以进行证券交易?
答: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合格投资者因变更机构名称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可继续进行证券交易;但被其他机构吸收合并或者发生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的,应暂停证券交易。
四关于托管人的申请、审批和退出
十六、境内商业银行申请托管人资格,须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哪些文件?
答:申请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1、托管人资格申请书(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2、托管人申请表;
3、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申请人开办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的批复(复印件);
4、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实收资本证明文件;
6、境内托管部门基本情况(包括人员配备、安全保障措施等);
7、有关托管业务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规程、员工行为规范、会计核算办法以及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等);
8、拥有高效、快速、安全、可靠的技术系统的说明及有关证明;
9、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的其他文件。
十七、托管人资格的审批程序是什么?由谁监管?
答:境内商业银行申请托管人资格,应当由人民银行首先批准其托管业务许可,再由中国证监会会商国家外汇局同意后,批准其托管人资格。
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依法分别对托管人的相关业务行为进行日常监管。
十八、托管人的退任程序是什么?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人必须退任:
1、合格投资者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未能通过年检的;
2、合格投资者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托管人更符合其利益的;
3、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新任托管人应当取得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资格。新任托管人接任后,原任托管人方可退任。新任托管人、原任托管人应当在原任托管人退任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备案。原任托管人托管的资产无新任托管人承接的或者符合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的,该合格投资者应当终止其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活动。
五其他
十九、哪些国家或地区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了监管合作备忘录?
答:有关信息见中国证监会国际互联网网站国际合作部栏目。
二十、从哪里可了解我国证券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
答:可从中国证监会及相关网站上查寻。
二十一、申请人如何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有关咨询?
答:申请人可发电子邮件给fundsup@csrc.gov.cn,请注明标题为QFII或者CUSTODIAN,中国证监会将就有关问题继续作统一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