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11日电 丈夫吴某长期与第三者交往、同居,身心遭受严重摧残的曾女士要求对方承担过错损害赔偿。厦门集美区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吴某赔偿曾女士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金3万元。
据海峡都市报报道,曾女士和吴某于1983年认识,婚后育有一对子女。自1995年起,吴某开始与第三者交往,1998年与第三者同居并多次提出离婚要求,之后离开家庭与曾女士分居长达两年之久。
2002年底,厦门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宣判,判决准予吴某与曾某离婚。今年1月8日,曾女士以被告吴某与第三者同居最终导致离婚对其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为由,向集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人民币5万元。
经调解无效,集美法院开庭并作出了一审判决。(郑友贤、刘德英、柯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