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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联界政协委员呼吁公务员退休年龄男女平等

2003年03月09日 08:55

  中新网3月9日电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昨天是“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参加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的妇联界66位委员,提交了一份建议修改《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男女退休年龄不相同的提案。据了解,这是本次政协会议上,妇联界委员提交的第一份界别提案。“这份提案,我们已经酝酿很久了。”政协委员、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莫文秀告诉记者。

  据她介绍,1993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退休”一章中规定: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应当退休;男性年满五十五周岁,女性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以及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公务员退休年龄的这一规定是重申1978年国发104号文件的规定。

  莫文秀认为,这一规定不仅违背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也与我国妇女人才的状况和作用相距甚远。一是使女性平等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受损。由于女性比男性提前5周岁退休,在培养选拔时,一般50岁左右的处级女干部就不再继续提拔。而同龄、同职的男性则不受影响。在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中,不少省(区市)在内退年龄的规定上,实行处级女干部50 53岁离岗,55岁退休,也是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女性比男性早5周岁提前离岗,严重挫伤了女干部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积极性,并直接影响了正职和高层女领导干部的选拔,造成人才资源的极大浪费。

  二是使女性经济利益受损。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对男女不同退休年龄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要求,退休人员工作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基本工资)按88%计发,不满35年的,按82%计发。由于女干部提前退休,大多数女干部,特别是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的女干部,很难达到35年工龄。如果女性是硕士生、博士生就更无法享受这一待遇,出现了“学历越高,参加工作时间越短,退休金越少”的现象。

  三是女干部政策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困难。为解决男女干部退休年龄不一致问题,人事部、中组部曾于1990年和1992年分别下发了《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县(处)级女干部退(离)休年龄问题的通知》,规定女高级专家、女处级干部可60岁退休。但因附加了“确因工作需要”、“内部文件不转发,不宣传”等条件,难以落实。

  “全国妇联曾经做过调查,大多数女性公务员认为此项规定不合理。”莫文秀说。3月7日下午,在妇联界联组讨论上,这个提案得到了全体委员的一致同意。(王亦君)


 
编辑:叶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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