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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刊文呼吁加快信息公开的立法步伐保障知情权

2003年03月07日 11:24

  近日,一些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地方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权威信息,致使四处散布的流言蜚语得以消弥,社会公众的恐慌情绪得以平息,让人们从中再次看到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并呼唤通过立法来进一步加大对公民知情权的保障力度。

  人们对知情权的热切呼唤,反映了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权利意识日益觉醒,而知情权作为公民的一项极其重要的权利,必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然而,在我们当前的社会生活中,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忽视、损害、侵犯公民知情权的现象还在屡屡发生。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发生后,一些地方官员不是尽快查明真相,公之于众,而是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甚至是为了自己的乌纱与仕途而粉饰太平。2001年广西南丹重大矿难事故发生后,一些地方官员上窜下跳,竭力掩盖事实真相,欺骗社会公众,就是一个典型事例。还有一些地方官员不相信群众的分析、判断能力,以为将有关灾难的信息公开必然引起恐慌。而大量事实证明,情况恰好与此相反,及时公开真实信息,不但可以消除恐慌,甚至可以消除危机。

  从法律的角度讲,知情权作为公民一项重要的法定权利,应当包括行政知情权、司法知情权、社会知情权以及个人信息知情权。享有知情权的公民有权要求政府及其部门公开有关的信息并享有在法定范围内获取各类信息的自由。这项权利不仅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而且随着整个社会信息化的高度发展和公民个人对公共事务越来越广泛的参与和监督,日益凸显其在公民权利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与公民知情权的重要地位相比,中国目前的立法还相对显得薄弱与滞后。虽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政处罚法、价格法等法律中都含有确认与保障公民在某一具体方面的知情权的法律规范,但将知情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进行整体保障的法律条文在中国尚未出现。同时,与公民知情权相对应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的步伐也稍显迟缓,当前亟待以法律的形式对政府及其部门所负有的公开信息的义务以及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在时机成熟时,还可以考虑通过修宪的方式,将公民的知情权写入宪法,由国家的根本大法对其加以确认与保护。

  据悉,广东省人民政府近日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地方性规章,在全国率先以立法的形式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职责、程序进行规定,为各地政府带了一个好头。笔者认为,各级政府都应当尽快抛弃流传数千年的“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陈腐观念,顺应社会与时代的发展潮流,加快信息公开的立法步伐,将公民的知情权牢牢地建立在坚固的法治基础上,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各种信息的日益增长的需求。

  (来源:《法制日报》2003年3月7日第三版,作者:胡勇,原题:《强化公民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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