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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大案—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审理纪实

2003年03月01日 11:35

  中新网3月1日电 据法制日报报道,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国投)成立于1980年7月,是享有外汇经营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从事金融和实业投资业务。它通过在国际上发行债券、贷款、担保、参股、投资租赁等方式,兴办和支持了一批投资建设项目,为广东的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但是,进入九十年代后,该公司管理不善引致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特别是1997年下半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以后,该公司严重资不抵债,已难于继续经营。1997年11月,国务院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加强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要求。但广东国投没有顺应这一重大改变,改革完善经营管理机制,仍然漫无节制地向省内外、境内外和国内外500多家债务人、主要是省内债务人发放贷款近130亿元,又没有严格审查这些债务人的资信和偿债能力,发生了严重的外债支付危机。为预防和化解由此产生的金融风险,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委、省政府的报告,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10月6日决定关闭该公司,并组织清算组对其进行了为期3个月的行政关闭清算。经行政清算发现该公司财产状况严重恶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遂于1999年1月向法院提出了广东国投等四家企业破产的申请。广东高院和广州、深圳两个中院分别依法受理。当时这一事件在国内外引起高度关注,被称为“广信事件”,亦被法律界人士称为“世纪大案”。

  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此案十分重视,江泽民主席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的讲话中指出,中央希望广东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为全国提供更多的有益经验。朱镕基总理指示要依法、按规、参照国际惯例审理好这起案件,并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中外记者招待会上专门就这宗案件发表了重要讲话。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副院长李国光始终十分关注该案的审理情况。

  依法按规,参照国际惯例审理世纪大案

  广东高院和广州、深圳两个中级法院在审理该案中,坚持严格依法、按规、参照国际惯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债权债务,依法分配破产财产,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广州中院审理的广企公司、广租公司破产案和深圳中院审理的广东国投深圳公司破产案,已分别于2001年6月、8月和10月基本结案,债权受偿率分别达到27%、10.35%和15.1%。之后,保留清算组继续追收和追加分配破产财产,至今债权受偿率分别提高到28%、11.5%和19.48%。广东高院审理的广东国投破产案也进行了两次破产财产分配,债权受偿率为7.38%。2003年2月28日结束的第五次债权人会议又进行了第三次破产分配,债权受偿率为5.14%,合计债权受偿率达到12.52%。

  据介绍,广东高院和广州、深圳两个中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审理该案;

  首先是依法成立清算组开展破产财产清算。1999年1月,该案一进入破产程序,广东高院和广州、深圳两个中院就及时依法指定成立了四个清算组。立案后的第四天,清算组就在法院合议庭的带领下进驻破产企业,接管破产企业财产,开展清算工作。清算组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卓有成效地开展各项破产清算工作,先后组织召开了17次债权人会议,向所有债权人详尽公布破产事项,确保了破产程序的公开、公正、公平,有效防止了破产财产的流失。

  其次是依法开展债权确认。依法确认债权,是审理好破产案件的首要环节。广东国投等四家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共有494家境内外、国内外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达人民币467亿多元。合议庭严格依法审查确认每笔债权,及时处理债权申报人提出的异议,共处理债权异议纠纷案件62宗,全部开庭审理并作出裁定,依法完成了债权确认的各项工作。

  另外,法院依法指导清算组开展财产清算工作,依法界定破产财产的范围。这项工作主要是逐项清查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工作量极大,并且极为复杂。为确保清算工作的依法有效开展,合议庭依法制定了有关具体规定,明确清算组的职责,不断加强对清算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了破产企业财产清算工作的深入开展。

  同时,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追收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广东国投作为以金融和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大型企业集团,有很多对外债权。为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受偿率,四年来,法院尽最大努力为其追收对外债权。

  最后,依法拍卖破产财产,努力提高债权清偿率。广东国投的主要资产均采取拍卖的方式予以变现,目前除广信商业中心因产权没有落实尚未变现外,其他资产均已变现,其中:广东商品展销中心以3.89亿元的价格成功拍卖;九家证券营业部以人民币1.53亿元的价格转让给广发证券公司;广东国投对江湾新城75%的股权和债权以3.5亿元成功拍卖;广东国投对广东国际大厦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和债权(63层)以11.3亿元成功拍卖。

  记者在采访本案的合议庭成员王建平法官时,这位法学硕士坦言,广东国投案创下了中国司法史上多个纪录:标的量大、债权人分布地域最广、涉外因素最明显、单笔破产财产拍卖价最高、法律难题最多。广东国投案对全省的法官来说是一次高水平的综合考试,审判长黄雄法官告诉记者,广东国投案处理各种往来文件千余份,仅《偿还财物通知书》就发出600多份,撰写各种工作方案、材料、清算报告、请示报告、答复意见等文字材料近200万字。

  法院办案公正,境内外债权人满意,彰显法治中国形象

  据了解,广东国投破产案的债权清偿率在全国是比较高的。对此,境内外债权人普遍满意,认为中国法院办案公正,能够一律平等地保护国内外债权人的利益。同时,该案审理期限也较短。国际上处理此类大型破产案件,一般从立案到结案要8至1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如香港的一家银行破产案,1991年立案,至今尚未审结。由于广东有关法院充分发挥了我国司法制度和司法资源的整合优势,紧张有序地开展工作,从而只用四年多一点的时间就审结该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极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吕伯涛告诉记者,由于该案是全国最大的首例非银行金融机构破产案件,在审理中遇到了很多法律尚无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这些问题,我们从维护司法公正出发,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创造性地解决了自然人兑付中的代位求偿权、债权人主席委员会、统一指定广东国投债务人所在地法院追收债权等问题,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院审理超大型破产案件起到了“试验场”的作用。去年9月1日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很多条款,就吸收了该案的成功经验。

  吕伯涛院长介绍说,在该案审理工作中,法院坚持以提高债权清偿率为中心,平等保护境内外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关注的焦点问题是法院确认、分配破产财产是否公平、公正。我们在开展审判活动中,无论是依法否认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追收对外债权、还是以拍卖为主变现破产财产,与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减免转让广东国投投资权益的税收问题等,都围绕一个目的,就是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千方百计提高债权清偿率。四年来,法院始终坚持了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使债权人满意,社会效果好,为中国法院、中国法官争了光。

  由于广东国投破产案境内外债权人众多,涉及国内外财产数额特别巨大,破产清算工作非常复杂,任务非常艰巨。为保证整个破产清算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增强审判活动的透明度,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权益,法院坚持依法指导监督中介机构开展破产清算工作,并委托具有丰富破产清算经验、国际知名并在国内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和香港士打律师等7家在国内外有较高知名度的中介机构,负责处理本案的清算工作和境内外法律事务。

  记者在2月25日债权人主席委员会例会上,见到了广东国投案最大的债权人———美国杨基债券的代理人Thomas.Barrie律师,他微笑着说:“我对中国的法官感觉很好,他们表现得非常优秀”。对外经贸大学的石静遐博士在《政法论坛》的《我国破产程序域外效力的实例分析》一文中把广东国投破产案称为“境外法院承认我国法院开始的破产程序第一案”,她认为境外法院承认的原因就是因为在广东国投破产案的审理过程中,公平地对待了境内外的所有债权人。

  参与该案财务清算的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蔡廷基先生告诉记者,境外法院通常不会采取成立专门的合议庭办理一个破产案,而是全部个案按部就班进行排期审理。蔡廷基表示,广东国投破产案之所以四年就能了结,充分证明了中国司法的高效率,同时,在广东高院的统一协调、指挥下集中开展执行工作,也使司法资源的整合优势发挥出了巨大的作用。

  另据介绍,广东国投破产案的审理格局是“一带三”,即一个母公司带三个全资子公司,分别由广东高院和广州、深圳两个中院审理,这种模式在全国是第一次。由于这起系列破产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共同的,为了确保审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循序渐进做好每个阶段的工作,广东高院加强对两个中院的业务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审判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对于无法解决的,及时向最高法院请示,从而确保了重大法律问题的及时解决。

  吕伯涛院长特别指出,在审理该案时,法院坚持依靠党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广东省委帮助法院排除各方面的干扰,支持法院解决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该案。广东省政府积极配合法院开展审判工作,及时解决了案件中涉及到的个人储户存款、股民保证金支付、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支持、配合法院的工作,保证了破产工作的深入开展。

  终结广东国投破产案司法程序条件具备、有法可依

  据有关法律专家介绍,判断一个破产案件的司法程序是否可以终结,主要看四个方面的工作进展情况:一是债权确认工作是否已经完成;二是破产财产的范围是否已经界定;三是对外债权追收是否已经依法进行,并采取了有效法律措施;四是破产财产是否已经进行变现,并分配给债权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人指出,以上工作,广东国投破产案均已基本进行完毕。

  首先表现为:债权确认工作已经完成。至2002年6月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广东国投已获确认的债权人共200家,其中境外、国外债权人为96家。因债权人行使抵销权、或因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债权相应减少,至2003年1月6日为止,否认债权金额为人民币185.6亿多元,占申报债权总金额的48%,确认债权金额人民币202.2亿元,占申报债权总金额的52%。因此,该案债权确认工作已经完成。

  其次,破产财产的范围已经界定。通过四年的破产清算,已经查清了广东国投的资产负债情况。其账面资产总计209.4亿元,可回收金额为49.4亿元,亏损达152.8亿元。通过诉讼程序,已经确认原登记在广信房产公司和香港广信实业公司名下的广东国际大厦实业公司的股权100%归广东国投所有,也确认了广东国投对江湾新城拥有75%的股权。

  另外,对外债权的追收工作已全部采取有效法律措施。经过法院和清算组的艰苦努力,该案在省内及省外的债权追收工作已进行完毕。对于少数政府机关因无效担保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在先行对3家政府机关强制审计的基础上,统一委托广东省审计厅组成63个审计小组,分别对63个政府机关的预算外资金进行了强制审计,并按照审计结果依法作出了处置。

  同时,主要破产财产已经变现,并分配给债权人。通过拍卖变现的广东国投破产财产总值达25.36多亿元。已通过三次破产财产分配,平等地分配给了债权人。

  以上四个方面的情况表明,裁定终结广东国投案破产程序的条件已经完全具备。并且,宣告该案破产程序终结,也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去年9月1日最高法院制定下发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7条明确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仍有可以追收的破产财产、追加分配等善后事宜需要处理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保留清算组或保留部分清算组成员。”在此之前的广东国投三家子公司已先行试行了这一“基本结案、保留清算组”做法,在基本结案后共又追回7557万多元的债权,并进行了追加财产分配,效果较好。在广东国投破产案终结破产程序以后,合议庭已决定继续保留清算组,负责继续追收可以追收的破产财产和追加分配等项行政性工作。广东高院对清算组的工作仍将依法进行指导监督,并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

  审结广东国投破产案的几点启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指出,通过广东国投破产案的成功审结,在国内外留下了许多启示:

  启示之一,向国际社会充分表明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广东国投破产案,涉及到美国、日本、法国、瑞士等多个国家的当事人,被国际社会广泛关注。该案未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外国债权人企盼中国政府为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进入破产程序之后,他们对政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问题虽已不存在幻想,但又对我国的法制缺乏信心,担心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平等保护。这一案件的依法成功审结,充分表明我国是法治国家,是完全按照法制规则办事的,只要是合法权益,无论是哪个国家的债权人,都一律平等地给予保护,从而树立起了我国对外法制的良好形象。《华尔街日报》曾评论,广东国投被宣告破产,标志着中国法制从此进入新纪元。

  启示之二,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发挥了较好的司法职能作用。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金融安全问题成为世界各国亟须解决的重大问题。广东国投破产案作为中国金融改革进程中的一个个别事件进入司法程序,由法院依法审理,通过司法手段确认债权,进行破产清算,对有效地化解金融风险,依法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有着重要意义。这一案件的成功审结,较好地发挥了对金融市场秩序的指引、规范作用。

  启示之三,向国际社会充分展示了人民法院公正执法的形象。审理广东国投破产案这一诉讼标的巨大、涉及国内外众多当事人的破产案件,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能力和执法水平是重大的考验和挑战。实践充分表明,中国的法院和法官经受住了这一考验,完全能够既依法、按规、参照国际惯例,又坚持从具体案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稳妥地解决纷繁复杂的棘手问题。顺利审结该案证明,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严格执法、公正裁判的。通过审判这一案件,既取得了较好的审判效果,也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为今后审理相关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邓新建 张慧鹏 周华 娆赵华)


 
编辑:叶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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