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25日电 香港艺人佘诗曼因违反交通条例,并三度缺席出庭,被法官颁通缉令,昨日再度上庭聆讯,法官裁定佘诗曼停牌三个月,并交出驾驶执照。
佘诗曼在2000年7月26日至2002年4月19因违反交通条例,被扣满16分,需停牌三个月,阿佘的代表律师向法官递交一份文件,证明当事人在2002年2月16日至3月15日在海南岛及上海拍剧,故未能出庭应讯。而法庭是将有关传票寄往电视城,不是寄往阿佘居所,这段时间阿佘都没能回电视城取信件,才有所耽误,阿佘在2月8日托人开电视城信箱,知道有传票便立刻通知阿佘,但当时阿佘正在外拍戏,没能回港处理,阿佘找律师代写解释信给法官,表明完成手头工作后便会立刻回港应讯。
法官对于佘诗曼缺席聆讯不再追究,不过,阿佘被扣满分,需实时交出驾驶执照,被罚停牌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