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与德意志银行签署了资产证券化和分包一揽子协议,此举得到了各大财经媒体的关注,并被冠于“中国资产证券化的突破”等美誉。
关于信达和德意志银行此次合作的细节媒体披露的很少,通过有限的公开信息,有一点我们可以确定,此次资产证券化采取的是离岸操作,正如信达高层所说:“资产证券化主要是在海外进行,并没有政策法规方面的问题。”也就是说,信达的资产证券化的突破,只能说是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处理不良资产方面有所突破,而不能说是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突破。
资产证券化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未来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并据此融资的过程。而离岸资产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指海外的特殊目的机构(SPV),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撑证券筹集资金。这种运作方式大部分是在海外完成的;由地处本国之外的机构充当离岸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机构;由于离岸资产证券化是在国际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因而它是一种吸引外资的新方式。
在此之前,离岸资产证券化在中国已经有珠海高速公路、广州—深圳高速公路以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证券化成功的案例。目前中国的资产证券化纷纷选择离岸操作,主要基于如下几方面的原因。
第一,规避国内法律障碍。尽管我国目前的经济立法工作进展很快,但由于资产证券化是一项全新的融资方式,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还未涉及此项业务,有些甚至存在限制此项业务的规定。如SPV的设立、资产的出售、资产证券化的税收等都存在法律障碍。而离岸资产证券化的大部分业务流程是在国外完成的,适用资产支撑证券发行国的法律,从而规避国内的法律障碍。
第二,吸引国外机构投资者。新的金融创新产品能否取得成功,关键要看市场需求。从国外的经验看,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离不开机构投资者的参与,机构投资者的参与程度对于资产证券化的成败意义攸关。我国由于资本市场起步较晚,机构投资者目前的规模仍偏小。与国内情况不同,在国际资本市场上有稳定的投资者群体,尤其是有大量资金雄厚的机构投资者。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撑证券筹集资金,较国内更易取得成功。
第三,跨越现实障碍。我国资本市场尚处于整合与发展阶段,开展资产证券化面临着下述一些现实的障碍:首先,信用制度仍不够健全在此基础上的资产证券化很可能成为一种新型的“圈钱”工具。因而,完善我国的信用制度是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前提条件。其次,在资产证券化业务流程中,信用评级机构、担保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作用非常重大,我国的这些机构仍需进一步规范发展。再次,如何创造性地解决设立特殊目的机构,进行信用增级,实现风险隔离等资产证券化流程中的关键环节,也是重大课题。
第四,有利于引进外资。开展离岸资产证券化,是引进外资的一种新途径。这种引进外资的方式成本较低,一般低于从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的成本。并且,发行资产支撑证券是以基础设施收费、贸易应收款、项目资产收益、抵押支撑贷款等的可预期现金流收入作为支撑,还本付息较有保证。通过离岸资产证券化这种独特的方式从国际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是有益的。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黄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