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10日电 港交所9日就电盈日前的两份通告前后不一的内容发表声明。指出若干传媒就电盈事件对联交所的指责并无事实根据,而港交所的做法并无不当,上市科现正寻求电盈对事件作进一步澄清。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港交所称,在处理该个案时,已主动寻求电盈响应2月6日的传媒报道。该报道指电盈曾接触英国大东电报局,拟提出以大约24亿英镑作价收购大东的建议,但该项建议已遭大东拒绝。
港交所指,其电子商务及信息服务单位(eBIS)也未延误在港交所的网页,登载电盈的第二份公告。由于eBIS是在凌晨12时后,才收到载有相关公告的磁盘,eBIS遂将有关公告拨入2003年2月7日开市前第一批公告中,一并上载港交所网站。
港交所通告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有责任确保全面、准确并及时的资料披露。若遇有任何股价敏感资料不慎外泄或为传媒所报道,则不论联交所有否查询,发行人及其董事均有责任作出响应。
在响应市场传闻或传媒报道时,上市公司及其董事有责任针对该等报道或传闻的内容及要义作出响应,并发出适当的公告。另外,亦有责任确保其透过监管渠道发出的任何声明或资料并无误导、错误及欺诈成份,及无遗漏一些或会影响有关声明或信息含意的内容。
若谓联交所因为审阅公司公告,而须对上市公司任何公告的内容承担责任,实属误导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