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在我们这个礼仪之邦,南起琼州府,北至漠河城,“荤段子”竟成了一种时髦。在办公室、旅途中和茶余饭后的餐桌上,经常成为“荤段子”的传播场所。在旅途中,为了缓解游客的疲劳和旅途的寂寞,导游小姐“为免旅途劳顿”,一路电动喇叭,给游客们讲上一段“精彩”的“荤段子”,讲者乐道,听者有味。当然“荤段子”最盛行处,莫过于一些酒宴之上,你看那雅座之上,包间之中,如三五人,如六七人,酒过三巡,菜过五味,举箸渐稀,弟兄们如琢如磨,如切如蹉地切入正题。谈笑有男女,往来成古今,起承转合、层层铺垫,最后包袱一抖,令人喷饭。
社会学家袁岳说,黄色段子格外能激起众人集体叛逆般的快感,让人产生一种类似共谋的亲密。“文化形成潮流,改变是很困难的,问题在于:如果你对色情文化说不,人家会想,你是不是有问题。”
客观地说,现实社会出现的黄色玩笑不能说好也不能说坏,它是人的一种语言交流,基本上处于可以控制的范围,当时的人可以根据彼此情况环境及时作出调整,使问题和矛盾一般不会激化。但并不是每个人都喜欢“荤段子”,或者说,“荤段子”不是主流道德所提倡的。
目前,利用手机发送短信息已经成为当下的一种时尚。所以,“荤段子”又多了一个传播的平台,在嘀嘀的摁键声中,“荤段子”已毫无阻碍地满天飞,很多手机用户认为以“荤”取乐无伤大雅,不断地用手机传来一些具有挑逗性的“荤信息”。这是因为发送者自认为这是小事,做起来无所顾忌,使这种骚扰现象愈演愈烈。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电视节目不对胃口,可以选择换台或者干脆关掉电视;对于不乐见的文字信息就更好办了,将它置之不理就是了。可是面对手机短信的“骚扰”,人们是根本没有防范和抵制的能力的。于是许多人只好无可奈何地选择默默忍受,甚至久而久之就将其视为正常了,因为从表面上看它似乎并没有给我们造成多大看得见的伤害。但有些不负责任的“荤信息”确实已经影响到了人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也发生了不少纠纷。
据山东《生活日报》报道,济南的周女士就是为这样的“荤信息”陷入了烦恼,体验了“荤信息”给她带来的麻烦。最近一段时间,周女士的手机上经常接收到别人发给她的短信荤段子,她只当是朋友间开的玩笑,也没放心上。可就在前两天,同事“无意中”和她开了个不大不小的玩笑,趁她不在的时候,把她手机里朋友发来的一条短信荤段子转发给了同办公室的一位男同事。而她还一直蒙在鼓里。第二天上午刚上班,周女士就接到一个电话,是同办公室那位男同事的妻子打来的,张口就骂她破坏夫妻感情,“勾引”她丈夫,言辞尖刻。周女士蒙了,许久才明白是怎么回事。原来,这条短信无意被同事的妻子看到了,她以为是周女士和她丈夫有什么不正常的关系。任凭她百般解释,对方都难以接受。
在全国首例“短信息”性骚扰侵权案中,张女系徐州市某单位职员,因业务关系结识了李某。去年4月的一天,李某用自己的手机向张女的手机上发了一条短信息,主要内容下流不堪。该条短信正巧被张女的丈夫看到,在震惊、气愤之余两人发生激烈的争吵,夫妻感情急剧恶化。后来,张女找到李某,要他解释清楚此事并赔礼道歉,但是李某认为自己只是开个玩笑,没有必要这么认真。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张女将李某告上了法庭。经法院进行法制教育,李某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当庭口头向张女赔礼道歉,支付了2000元的精神赔偿金,并写了一份书面道歉。张女鉴于李某态度诚恳,原谅了李某,撤回了对他的起诉。
应该说,如果在私人朋友之间,会有一个默契感,彼此心领神会、不言自明,相互发一些有色信息,这只是属于私人的道德范畴,不是法律问题,而是社会风气道德范畴调整的问题。那么,对于“荤信息”,法律到底有没有辙?这个问题就要看“荤信息”接收人的态度。因为,用手机发“荤信息”显然没有现实的可控制性,发送人不知道对方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心态和环境,如果对方没有接受这种玩笑的意思,实际上就形成干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自然人的人格尊严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而这种干扰达到一定的程度就构成了侵权。这样就有可能产生很严重的后果。比如全国首例“短信息”性骚扰侵权案的问题就是最好的例证。异性之间的黄色玩笑在现实社会中并不鲜见,如果用手机给异性发“荤信息”,而这位异性又不喜欢,这可以视为是一种性骚扰行为。与现实性骚扰难以取证相比,用手机发“黄段子”的性骚扰显然是很容易得到证据的。
还有,如果有人恶意地把“荤信息”的主角指名道姓地安插在某人身上,被某人知道后,这个“被侵害者”就可以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这样传播“荤信息”者是涉嫌毁谤和侵犯他人名誉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青少年司法制度研究专家张美英教授对黄段子泛滥的现象表示了深切的忧虑。张教授表示:“通过声讯信息传播淫秽内容绝对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制作、传播淫秽信息都属于犯罪行为,如果有人大量地发送黄色信息,情节严重,就可能涉嫌构成污辱罪,应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每个人都有不受骚扰的权利,除了我们的身体之外,当然还应该包括我们的眼睛和思想。这是人权的基本保障,也是法律所密切关注的。因此,莫以为“荤信息”是小事而为之,觉得以“荤”取乐不是什么大事情,充其量不过是个人的一点小爱好,不违法不乱纪。于是今天你发一条黄色信息,明天我传播一个“黄色小段”,一而再,再而三,你传他,他再传及更多的人,尽管它更多地属于个人私事,但祸患常常是积于渐而始于微,这期间可能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严,影响了他人正常的工作、生活,被人较了真诉诸法庭,黄色幽默者吃不了兜着走,恐怕到那时他们的笑容里该会掺进更多苦涩的意味。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郑金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