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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为公益广告定规:不少于商业广告量3%

2003年01月30日 08:41

  中新社北京一月二十九日电 从二00三年起,大众媒体的公益广告量不得低于商业广告量的百分之三。

  国家工商总局新闻发言人二十九日说,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工商总局、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日前就“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宣传”发出的通知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据介绍,通知要求,广播、电视媒介每套节目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不少于全年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百分之三,平均每天在十九点至二十一点时段每套节目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不少于这个时段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百分之三;报纸、期刊媒介每年刊出公益广告的版面应不少于发布商业广告版面的百分之三;发布商业广告的互联网站也要按照商业广告百分之三的比例发布公益广告。

  通知明确规定,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但不得标注商品(服务)名称以及其他与企业商品(服务)有关的内容;电视公益广告画面上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显示时间不得超过五秒,使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三秒;报纸、期刊、户外公益广告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面积不得超过报纸、期刊、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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