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29日电 法制日报今日刊载了央行有关负责人就反洗钱规定及办法答该报记者问。
中国人民银行1月份连续发布了反洗钱系列重要规定,分别是《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就其中相关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日前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中国人民银行为什么制定这一个规定、两个办法?
答:洗钱犯罪是目前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从各国反洗钱的经验来看,金融机构最易为洗钱分子所利用。因此各国一般都将反洗钱工作的重点侧重于金融机构,通过立法的方式有效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洗钱。
近几年来,虽然人民银行1997年发布了《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建立了大额现金登记备案制度和报告制度以及提取大额现金预约制度,银行业也已建立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和账户管理等制度。但目前我国尚未要求金融机构建立相应的反洗钱组织机构,也未制定可疑交易的识别标准以及相应的报告程序,大额现金交易方面也没有建立集中的信息收集和分析机制。为此,需要制定专门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解决上述问题。
问:什么叫洗钱?
答: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罪是指单位或个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及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通过金融机构的洗钱行为所涉及的“黑钱”并不限于洗钱罪所涉及的“黑钱”,还包括贪污、贿赂、诈骗、逃税、侵占国有资产和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
问:一个规定和两个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个规定和两个办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原则和制度。三项原则包括:(一)合法审慎原则。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作到不枉不纵,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二)保密原则。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三)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
其次,要求金融机构制定反洗钱内控制度和设立组织机构,并建立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四项主要制度,分别是“了解客户”制度、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保存记录制度。
第三,明确人民银行是我国银行业反洗钱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定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标准,并对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问:什么是“了解客户”制度?
答:“了解客户”是金融机构打击洗钱活动的基础工作。“了解客户”制度特别强调金融机构第一次与客户进行交易时,金融机构了解客户身份的重要性。目前,我国银行业“了解客户”制度已经基本建立,一个规定和两个办法更完整的规定了“了解客户”制度,强调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和假名账户。
问:什么是大额交易报告制度?
答:大额交易报告制度是指凡支付金额在规定金额以上的交易,不论是否异常都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的制度。金融机构将大额交易情况报告后,人民银行或外汇局经过分析,对合法的交易信息会根据规定采取保密措施,但对犯罪分子能够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问:什么是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答:反洗钱工作的核心问题和基础工作就是可疑金融交易信息的采集、分析和报告。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监测体系,在“黑钱”试图或首次进入金融系统的时刻,发现洗钱活动,要及时报告。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并不影响和妨碍金融机构在对可疑交易进行审查,发现涉嫌犯罪时,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义务的履行。
问:为什么要保存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答:一方面,面对日益复杂的洗钱活动,对可疑交易需要长时间的监控;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对洗钱活动的侦查和取证等工作,也需要以金融交易记录作为基础。这次发布的保存记录制度,借鉴了国际通行作法,规定了最低保存年限要求。但是,对于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更长时间保存期限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据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问: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会不会违反保密义务,侵犯客户尤其是个人客户的权利?
答:不会。因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和单位存款只要是合法的,不仅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而且金融机构还负有为储户保密的义务;一个规定和两个办法只是对现存的制度予以规范,不仅不会侵犯客户的权利,而且会进一步加强对客户的保护;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不会将记录泄露给社会公众或无权和不应知悉记录者。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和保存记录制度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非常必要,不仅可以有效震慑洗钱犯罪分子,为打击洗钱犯罪提供基础保障,还可以为司法机关侦查提供原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