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27日电 就反洗钱问题,暨南大学金融系博士生朱宝明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采访时提出,要防止洗钱犯罪的发生,不仅重惩治,更要重预防,尤其是制度和法律上的防范。
朱宝明认为,中国应该尽快制定《反洗钱法》,《反洗钱法》中需要进一步明确反洗钱的定义和范围(也就是洗钱的概念),确立反洗钱机关的设立模式、性质、职能及在金融机构中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官员。明确金融机构在反洗钱上的义务,如临柜人员的责任、交易报告等,这些措施必须用法律加以明确。同时注意避免和刑法等法律的冲突。如中国刑法119条规定的洗钱罪只有四种上游罪,而洗钱行为涉及的犯罪的范围远大于洗钱罪的范围,而国际趋势也表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围也日益扩大。
建立中国反洗钱情报收集和分析的专门机构和机制。应该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建立中国金融犯罪情报收集和分析中心。中心承担的主要职责是:要求金融机构向其报告大额现金交易和可疑金融交易,对报送的情况进行分析、整理;对可疑金融交易,报金融监管部门调查,对有犯罪嫌疑的,向公安机关报告。中心可利用计算机等技术,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也可以进入该网络进行调查获取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建立我国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该会议负责反洗钱工作统一协调。讨论、研究和制订我国反洗钱的战略和政策;定期磋商有关反洗钱工作的重大和疑难问题。通过各部门和分工合作,形成强有力的反洗钱机制。
严格实行储蓄实名制。银行等金融机构之所以成为洗钱的重要场所,与资金进入银行时的不透明和不加限制有很大的关系。因此,储蓄存款实名制是银行等金融机构防范洗钱犯罪的一条基本措施。
修改银行保密规定,建立报告制度。洗钱犯罪分子之所以洗钱得逞,在很大程度上归咎于严格的银行保密制度。银行保密制度固然有其存在价值,一旦为犯罪大开方便大门,损及社会整体利益,就丧失(至少是部分丧失)其存在的合理性,应予以改革。改革的重点是建立金融交易报告制度。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特定的金融交易向有关部门报告,通过金融机构和司法机关的合作来防范和打击洗钱。但同时应该注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目前,在已经公布的《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奖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已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大量的报告中找到有用的情报,还有大量的工作去做。
这位博士指出,针对洗钱犯罪多利用先进技术和先进技术装备的金融机构进行犯罪的特点,中国应该建立一个专门的部门用先进的电脑网络技术打击和防范洗钱犯罪。同时密切关注中国乃至全球的巨额资金流动情况及时发现线索,提前预防。美国财政部1990年建立的“打击金融犯罪网络”(就是这样一个联合了财政、银行、税收、司法部门用先进的技术打击和防范洗钱的专门机构。(杨明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