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17日电 进入2003年,新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签署了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1号、第2号和第3号,“令箭”直指洗钱犯罪。据悉,三个行令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经济时报》今天发表题为《反洗钱打出组合拳》的文章指出,这意味着自3月1日始,企图透过金融机构把“黑”钱洗“白”的支付交易将受到严密监测。
1月13日、14日、15日,中国人民银行连续颁布《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2002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反洗钱处后,制定和颁布这三大反洗钱法规,曾被视为构建中国的反洗钱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
有资料显示,中国内地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黑钱至少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称,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并报央行备案,应在其分支机构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并对下属分支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进行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审查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
根据《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属于大额支付交易,今后都将受重点监测。金融机构必须对15种可疑支付交易行为进一步核查。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属于大额外汇资金交易的是:当日存、取、结售汇外币现金单笔或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以转账、票据或银行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交易及其他新型金融工具等进行外汇非现金资金收付交易,其中,个人当天单笔或累计等值外汇10万美元以上,企业当天单笔或累计等值外汇50万美元以上。共有20种外汇交易属于可疑外汇非现金交易。金融机构应对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进行审核、分析,发现涉嫌犯罪的,应于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公安部门并报送外汇局分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