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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注协就三项准则征求意见 7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03年01月16日 10:42

  中新网1月16日电 日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修订)》、《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修订)》、《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等三个项目的征求意见稿,请各地注协提出意见。三个项目将于200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审计报告(修订)》除把格式由两段式改为三段式、将"拒绝表示意见"改为"无法表示意见"等外,还将"注册会计师应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删去。修订者认为,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是指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应发表的审计意见。

  审计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目前,法律界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理解上存在较大差异,法律界认为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不应是过程的真实而应是结果的真实,不能说审计过程真实就是审计报告的真实。有鉴于此,将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删去,并在相应的条款中加上"对所发表的意见负责"。

  《持续经营(修订)》提醒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是合理的,但存在可能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应当提请管理当局在会计报表中适当披露。

  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而被审计单位仍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可能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但注册会计师无法确定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是否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要求,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沟通,并对沟通结果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在征得被审计单位书面同意后,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所了解的事实,对后任注册会计师的合理询问及时作出充分的答复;如果受到被审计单位的限制或存在法律诉讼的顾虑,决定不向后任注册会计师作出充分答复,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后任注册会计师表明其答复是有限的,并说明其原因;接受委托后,如果需要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并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如果发现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必要时,可要求被审计单位安排三方会谈,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妥善处理;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或前任注册会计师拒绝参加三方会谈,或后任注册会计师对解决问题的方案不满意,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审计报告的影响或解除业务约定。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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