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15日电 南京市政府昨天公布了2003年的第一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决定》,明确了再就业的具体任务及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具体优惠政策,重点援助“4045”大龄下岗失业人员。
据《服务导报》报道,该文件明确,今后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机制。
从2003年起,今后三年新增10万个就业岗位,每年创建100个充分就业社区,每年兴办1000个服务型企业和劳动组织,每年援助10000名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
再就业政策扶持对象为南京本市有劳动能力和有就业愿望人员,包括: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援助就业对象为符合以上条件,有就业愿望但在劳动力市场难以实现再就业的大龄下岗失业人员。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时,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费用。各级政府在城市规划和市容整顿建设时,要把配套的服务网点和设施,优先租售给下岗失业人员;各区县要为从事制造业、加工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开辟小企业创业园,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临时性、突击性工作和社区公共管理服务、公益性劳动的,发给《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文件特别明确要优先让大龄下岗失业人员竞争上岗;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把后勤岗位腾给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开展与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一帮一”援助就业活动。夫妻双下岗、双失业的家庭中,要优先援助其中一人再就业,确保每个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距退休年龄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的市属困难企业职工,按“关系在企业,发放在社会,服务在社区”的模式,保障其基本生活。
文件明确,南京市各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各项就业和再就业扶持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对不兑现政策措施的部门,要严格追究其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责任,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另外,2003年市级财政拿出2.2亿元作为促进再就业资金,促进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小额贷款担保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再就业培训补贴、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行费、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经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