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14日电 台“立法院”昨日通过所谓“志愿士兵服役条例修正案”,“修正”了志愿士兵甄选对象以扩大志愿士兵来源。
该“修正案”规定,因“国防军事”需要,下列人员得依其志愿,服3至5年之志愿士兵:一、尚未履行兵役义务的适龄男子,经甄选后征集入营,受基础训练期满合格者。二、常备兵后备役,当年不在召集之列,经甄选合格应召入营者。三、在营常备兵受基础训练期满,经甄选合格者。
此外还规定,未来志愿士兵在营服役期满,申请继续留营服役者,“国防部”得因“国防军事”需要,以1年至3年为一期,核定继续留营服役。
该“修正案”规定,志愿士兵等级及任本级最少时间为:二等兵—6个月;一等兵—1年;上等兵服役最大年限10年,并自晋级之日起算。志愿士兵服现役不得少于3年,由“国防部”依“军事需要”,于甄选时明定之。服役最少年限自志愿士兵服现役之日起算,其所受基础训练期间得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