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12日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民事裁定书,终于可以让市民老张有个地方去“讨个说法”了,他将要与振兴区公证处对簿公堂。
据辽沈晚报报道,老张是丹东市工业用布厂下岗工人。1999年5月,老张的儿子在丹东市房产交易大厅租了一个柜台,从事房地产中介等服务。老张因在家无事,平时就去帮儿子照看柜台。1999年5月下旬,一个以前与老张有过来往的男子郭某来到柜台前,称因工程资金短缺,想用商品房做抵押借款,如到期不按时归还钱款,就拿房产抵债。老张同儿子商量后,认为可以借给郭某,但为保险起见,必须到公证处公证。
5月24日,老张同郭某一起来到振兴区公证处,就达成的协议进行了公证,并按协议借给郭某人民币3万元整。事隔不久,一自称姓常的男子以同样的方式从老张处借走4万元,在以后近一个月时间内,常某以同样的方式从老张处借款27.5万元,都是在振兴区公证处公证。
2000年1月,当老张发现向郭、常二人索回借款困难时,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常、郭二人申请办理公证时所提供的某房屋开发公司的公章是私刻的假公章,因此二人所提供的“商品房订购协议书”均系假的和无效的。2002年7月30日,振兴区公证处据此出具了决定书,撤销了老张的5份借款协议公证书。
借出的钱要不回来,借款协议公证书也被撤销了,老张一下子就病倒了,身体稍微恢复后,老张决定要讨个说法,并认为由于公证处未尽审查核实义务给自已造成损失,公证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于是向振兴区法院、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认为公证处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未尽审查义务,造成公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裁定由振兴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受理。目前此案尚未开庭。(吴昊常忠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