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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2003年01月11日 09:13

  中新社北京一月十日电(记者李鹏)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并于今天发布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级以上市都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该《办法》规定,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专户储存于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或其他信用担保机构运作。省级政府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应适当分担地市贷款担保基金的损失,具体分担比例和运作方式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两万元左右,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央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该《办法》共十条,分别就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程序和用途、额度与期限、利率与贴息,以及有关贷款担保基金、担保机构、贷款管理与考核、监督与审计等管理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规定,凡年龄在六十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该《办法》还规定,商业银行地级以上城市分支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百分之二十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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