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在即,加班难免。劳动部门又开始为我们计算节日加班费的“官方指导价”了:2月10日《解放日报》消息说,春节长假期间加班的工资计算公式如下——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官方指导价”从来就是纸上画饼,因为最后掌控着加班费生杀予夺大权的是企事业单位,他们给出的才是“市场零售价”。
按理说,加班费不是额外的恩赐,也不是用人单位可以自由裁量的福利,而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遵循起码的等价交换原则,节日期间加了班,就等于额外付出了体力脑力劳动,雇佣方货币化兑现劳动价值是应尽义务。奈何节日加班费仍是跨世纪地难产着,究其原因,无非有三:一是失衡的劳资关系,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谈判能力差、话语权小;二是雇佣方深谙法不责众的道理,横竖大家都不给,谁给谁吃亏,何况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局面为资方提供了天然的优势;三是职能监管部门长期不作为,只告诉劳动者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却漠视现实生活中的维权成本。群众自然不会贸然碰壁,毕竟,饭碗永远比加班费更可爱。
春节加班费其实是对劳动者延长工时的一种补偿方式,比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遗憾的是,有法可依并不代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春节加班费年年如黄粱一梦,公众似乎也从未见过劳动监察执法部门因为“加班费”而大肆处罚过哪些企业,不诉不究——劳动者为自保又不敢诉,于是,关于加班费之法令条文就成了加班不付钱的“小三”,徒奈其何?
平心静气地想想,加班权益之所以不彰,有法不依的背后恐怕还与整个社会的某种传统意识有关:有工资拿就不错了,这费那费显得过于贪心!于是加班费、降温费成了纸上福利,责任层面的内涵日益丰富,权益层面的老账久拖不决。
在没有专项整治和“雷霆补丁”出台之前,今年的春节加班费估计依然是个算起来很美的理论数据。但我们依然祈愿:有那么一天,本该属于劳动者的春节加班费,会不折不扣地送到劳动者手里。过年,也许会更多一层温暖的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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