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乐福
双方已约定罚款数额
家乐福公关部有关人士刘小姐向记者介绍,每个进入超市的促销员,都事先跟超市签订了《促销人员守则》,属于供货商的促销合同附件,“她们早都知道偷窃行为的后果”。
“两名促销员对其行为的描述基本属实,而她们的行为已经构成偷窃。”刘小姐表示,此事现正循内部流程处理之中,还没有最终落实处理措施,而其中一家供货商还未签署协议书,认定事件。
记者在廖某和钟某与家乐福签署的《促销人员守则》中看到,在“严重不当行为”的第六条中,列明“偷窃或非法占有顾客、家乐福或其他员工的财物,无论价值多少,供应商将向家乐福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三千元/每次。”
刘小姐说:“我们觉得这应该视作违约金。”
律师说法
企业非行政机关无罚款权
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的刘延宇律师表示,首先,企业不具有罚款权力。“罚款”属于行政权力,只是某一部分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才拥有该权力。
其次,家乐福与促销员(或包括其所属公司)签署的协议书,只是双方一时合意的约定,仅具有行使给予合同的请求权,而非最终制裁权。“如果有一方不同意,要诉诸法院。”
“无论偷窃价值多少,都处以同一处罚,本身就是‘显失公平’(不公平)。”刘延宇认为,在此个案中,两名促销员被分别处罚3000元,因为她们分属于两个供货商,所以符合协议中的规定。“在常规行业中,这种比率(偷1赔6000)肯定过分。但超市这种特定行业,对于此种内部人员偷窃的处理能否从严,还可以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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