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早晨7点20分,早高峰即将来临,南京城区道路车辆开始猛增,然而在秦淮区土城头路上熙熙攘攘的车流中,一辆别克轿车突然“发狂”,猛然加速,撞翻一辆三轮车后,又反道将一骑电动车的人撞倒,并将电动车顶住撞上迎面而来的公交车,事故造成两人受伤。等肇事司机惊慌失措地下车后,目击市民都惊讶万分,这竟然是一名还显稚气的少年。事后,交警部门调查发现,该少年才15岁,还未成年,驾照自然也不可能有。
“发狂”轿车连伤两人
“别克轿车速度太快了,当时由北向南开,先是撞到前方的三轮车,三轮车弹起,车上男子也被撞飞,接着别克车猛打方向,原地旋转一圈又撞上电动车和公交车。”昨天上午,当记者赶到事发现场时,目击者陈先生回忆刚刚发生的一幕,依然是后怕不已。“电动车被两车挤压散了架,幸好骑车的中年男子反应快,撞击瞬间身体顺势弹起,起先以为他被撞飞了,凶多吉少,后来发现他还能说话。”陈先生说,骑电动车的男子被撞后,躺了半晌不能动,左腿弯曲颤抖,表情十分痛苦。现场的场景也验证了目击者所描述的那般凶险,记者看到,就在土城头公交站台不远处,一辆车头向南的别克轿车和一辆公交车迎面相撞顶在一起,触目惊心的是公交车和别克车之间还卡着一辆散了架的电动车,电动车受挤压只剩一个主架,零部件散落一地,蓄电池落在公交车车肚内,电解液流淌一地。此外,离别克车十几米远的地方还有一辆断头三轮车栽倒在地,这辆三轮车受撞击时车头和车身分离。“要不是公交车挡住别克车,还不知道要伤多少人。”现场的群众纷纷表示。
据了解,骑三轮车的男子被撞后当场昏迷,一辆路过的越野车将该男子送往医院抢救,骑电动车的万先生则被120救护车送到医院救治。经诊断,万先生腿部骨折,骑三轮车的林先生左腿骨折、胸部5根肋骨骨折。林先生的妻子哭着告诉记者,丈夫是靠踩三轮车在夫子庙大市场一带揽活送货的,现在伤成这样还不知道怎么办才好。
这孩子多次偷开过车
事故如此离奇地发生已经让目击者惊讶,可等肇事司机面色惊恐地下来后,众人不禁瞠目结舌。“看上去满脸稚气,还戴个棒球帽。”目击者张先生告诉记者,他第一眼看过去就觉得司机很小,似乎并未成年。为了解其中内情,记者随即来到了交警三大队。“这名肇事司机姓曹,今年才15岁。”该大队副大队长郭智和介绍时也是不由苦笑,他告诉记者,小曹刚报名字时,他们就在网上进行了查询,花了不少时间才发现此少年居然这么小。郭智和称,对小曹进行询问时,他还尚未从事故中“脱离”出来,精神有点恍惚,不停地问被撞的人怎样了,自己知道错了。“小曹是高邮人,他说刚来南京不久,车子是从表哥处偷偷开出来的。”郭智和告诉记者。小曹表哥在南京做二手车生意,“别克”车刚过户到他的名下。
“我们调查后发现,小曹今天不是第一次接触车,据他本人介绍,在老家高邮的时候就偷开过车,车技是自己边琢磨边学的。”郭智和说,满瓶不动半瓶摇,像小曹这样的开车怎会不出事,遇到情况一紧张,或是控制不了方向,或是油门当成了刹车踩,虽然事后小曹也记不清事发经过,但不外乎以上的情况。
记者了解到,小曹父母不在身边,他跟爷爷奶奶生活,辍学后来南京和表哥在一起,处于无人监护状态。
未满16周岁不予以拘留
“按照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可处200以上2000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郭智和告诉记者,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有要求,如果当事人不满十六周岁的,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小曹现在也只是接受批评教育。不过作为车主,小曹表哥还是被交警部门通知前来处理。小曹表哥赶到后也是非常震惊,他向处理事故的交警表示,自己确实不知情,因为汽车钥匙都放在了抽屉里,没想到被小曹偷偷拿走。“作为车主肯定要承担责任,特别是肇事司机是未成年人。”小曹表哥表示以后一定会管好车辆,绝不会再让小曹碰车。之后他还主动赶到医院垫付了伤者医疗费。(任国勇 郭一鹏 文/摄)
小孩变“马路杀手” 谁对监护人下“杀手”
在记者的印象中,未成年人开车肇事在南京已不是第一次了,去年南京一17岁男孩开车还撞死过人。肇事后他害怕之余问警察,他什么时候能走。
确实,根据国家规定,未满14周岁的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负限制刑事责任,并且还规定了8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但交通肇事并不在此列。也就是说像这位15岁少年开车撞伤了人,或者撞死了人也不要承担刑事责任,自然他的监护人也就没有刑责,只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但交管部门有关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开车呈低龄化趋势,这就带来安全隐患了。更为严重的是,他们不但不能保证自身的安全,而且还会威胁到他人的人身安全。
既然未成年人驾车现象值得全社会警惕,那么该如何防微杜渐呢?交管部门有关人士表示,交管、学校和家庭都要担负起责任。但笔者认为,家庭应该是第一位的,毕竟谁也说不请孩子什么时候偷偷把车子开出去,变成“马路杀手”。只有孩子的家长有能力预防。但现实是,有些家长对孩子开车持放任态度,甚至鼓励。一切根源恐怕在于法律法规对孩子肇事的处罚太宽,也就是对监护人的处罚太宽。对此,法律规定也恐怕要与时俱进了。 (吉启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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