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在指证 恶父却在神游
昨日,胡滨军的妻子王兴星并没有出庭,辩护人称其已离家,去向不明。但王兴星此前在警方笔录中说:“共有4个多小时,他抱起女儿在窗台上,让我原谅他,叫我给他机会。”随后,公诉方出示了几组证人证言,也与王兴星的证词相吻合。
对于公诉人出示的胡滨军倒悬女儿时间的证据,胡滨军无法继续狡辩,但却开始为难法庭。当公诉人举证消防援救经过后,审判长问他是否听清楚,胡滨军理直气壮地说:“没注意听,不清楚。”公诉人只得再次向其宣读证据。
律师称胡家生活困难
轮到辩方出示证据,胡滨军辩护律师拿出10余张照片,里面是胡滨军和妻子、女儿的温馨合影。“胡滨军很爱女儿,是个好父亲。王兴星还写了谅解书,表示自己和女儿都愿意原谅胡滨军,请求法院从轻处罚。”随后,辩护律师又拿出莫前玉所在单位、胡滨军所在街道办的证明,称目前胡滨军的女儿由年老多病的莫前玉照料,生活非常困难,请求法院考虑对胡滨军从轻处罚。但记者注意到,在昨日开庭前,公诉人向莫前玉询问是否需要帮助,准备对其实行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时,却遭到莫前玉的拒绝。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至昨日下午5时,法院仍未收到辩护律师口中的谅解信。
意识不清是否影响刑事责任能力?
法庭上,对于胡滨军是否具有精神疾病,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控辩双方进行了三轮辩论。
公诉人:通过今年8月5日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果表明,胡滨军患有精神障碍,但对7月7日的行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辩护人:我们对鉴定结果不认可,因为毒品对人精神、意识的影响一般为12到13个小时,而鉴定时间超过事发时间近1个月,是不准确的,不能说明胡滨军事发时的精神情况和责任能力。
公诉人:鉴定时间不影响结果有效性。胡滨军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最终由于其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但他的行为仍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人:胡滨军因长期吸毒,以至神经受到影响,构成精神障碍,这也得到了检测报告的证实。他受毒品影响而处于极端不安的状态中,是在意志不能控制的状况下做出的违法行为,希望法庭能够考虑。
公诉人:辩护人一直提到胡滨军违法行为是因吸毒后意识不清而做出的,但《刑法》中并没有规定吸毒、醉酒等造成精神障碍、神志不清的,承担刑事责任时具有从轻情节。因此,意识不清并不是减轻他刑事责任的理由。
辩护人:胡滨军的行为构成犯罪,但不构成故意杀人。在清醒过后,他也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他的行为没有造成重大社会危害,后果不严重,希望法庭能予以考虑。
择日宣判 母亲想见儿一面
辩论结束,审判长给了胡滨军最后陈述的机会,然而他的陈述却很简单:“我的娃儿还小,妻子又不知道哪里去了,希望法庭能给我一个机会。其他没什么了。”审判长点点头,说:“庭审结束,此案将经合议庭合议后,择日作出判决,现在宣布休庭。”上午11时30分,随着法槌落下,胡滨军在法警押解下,低头走出审判庭。
而在法庭外,被请出法庭的胡母并没有离开,而是走出了法院大楼外等待。对于儿子的行为,母亲不愿发表看法,只是找到检察院干警,提出想抱着孙女到看守所见一见儿子。但在场的检察院干警和看守所民警都告诉她:这是不可能的。胡母便没有再说什么,依然在大楼外等待,她说至少要在儿子被押上警车时看一看。
中午12时20分,押解胡滨军的警车从法院驶出,但胡母仍旧没有见到儿子。
定性故意伤害 可能效果更好
公诉方为胡滨军定性故意杀人罪是否合理?他是否有法定减轻情节?记者随后采访了两名专业刑案律师。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认为,此事起因是家庭矛盾,所以从化解矛盾方面讲,定故意杀人罪(未遂)显得重了一些,定性故意伤害罪可能更合理。“虽然胡滨军当时称要和女儿同归于尽,但综合考虑来看,威胁成分更大一些,本意应该不是要将女儿致死。”郭律师同时表示,精神障碍确实不能成为减轻情节,但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因家庭纠纷而起等因素可以成为从轻情节予以考虑。
四川兴华中律师事务所周建中律师也认为,定性故意伤害可能更恰当。因为当时情况胡滨军的主要目的是要挟妻子,而不是杀害女儿。“当然,他对女儿死亡结果的发生是持放任行为,但客观讲,虽然小孩掉下楼后存活几率极小,但仍有可能存活,所以应该说是放任的伤害。”周律师认为,从刑法有利于被告的角度,定性故意伤害罪更有利于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成华检法 记者 田莉 袁钲钲 摄影 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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