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0岁的邹某某与梁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17年,但一直没有领结婚证,梁某某今年去世后,银行存折密码丢失,邹某某到银行领取丈夫的存款遭到拒绝,一气之下,她将某银行海口得胜沙支行告上法庭。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一审判邹某某胜诉。
原告邹某某诉称,她与梁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于1992年起以夫妻名义同居,但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今年5月25日,梁某某突然病逝,银行存折密码丢失,被告某银行海口得胜沙支行以其身份不明为由拒绝向她支付梁某某名下的存款。邹某某认为,依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她与梁某某已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她应为梁某某遗产的合法继承人。为此,邹某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其在梁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8887.81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是否具有继承权,其陈述的事实婚姻关系需要进一步进行确认。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由于本案中的被继承人生前是否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情况不明,所以首先需要调查核实是否存在遗嘱及相关内容;其次,如不存在遗嘱继承而只存在法定继承,则应该在法定继承权的范围内继续核实还有哪些是继承权的主体,最终确定原告继承的范围及份额大小;同时,该行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并无违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1992年起至2009年5月25日梁某某因病逝世,原告即与梁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因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原告与梁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依相关法规,原告与梁某某已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因梁无子女、无遗嘱及无其他法定继承人,自梁死亡之日起,原告作为唯一的继承人有权继承梁的全部遗产;因此,梁在被告处开设账号内的存款应由原告继承。(王焕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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