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爱期间,吴小姐居然和别的男子同居,其男友愤而告上法庭,要求吴小姐返还恋爱期间为其花费的13000元。记者今天获悉,丰台法院根据证据,判令吴小姐返还葛先生900元。
2008年3月,葛先生和吴小姐相识后相恋。葛先生称二人相恋期间,他发现吴小姐还与别的男子恋爱同居,便与其终止恋爱关系。葛先生称,两人交往期间,他为吴小姐花费13000元。后葛先生向吴小姐索要上述钱款时,两人发生争执并报警。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向受案派出所调取了相关笔录。笔录中记载,2009年6月9日,吴小姐书面承认花了葛先生的钱。庭审中,吴小姐只认可花了葛先生900元,葛先生亦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给吴小姐花钱的具体数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无法支持葛先生要求偿还13000元的诉讼请求,仅以吴小姐在庭审中自认花费葛先生金钱的数额予以认定。现吴小姐同意偿还900元,法院不持异议。(通讯员乔学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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