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觉在很多人的潜意识里和“性”是密不可分的,于是保姆与异性雇主的关系就一直被不断探讨着,热度始终不减。今年年初,陕西省就规定过,保姆不准穿紧身裤,不得与异性成、青年同居一室,不浓妆艳抹,不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等。早几年,北京也有过规定,男主人欲与保姆同居一室需先告知。
最新的消息是,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等正在草拟的全市性家政合同条款拟禁“保姆陪睡”。不过,很多家政公司认为,禁止保姆陪睡只能是形式,保姆和雇主双方情愿,虽有合同也是一纸空文。虽然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称条款具有可操作性,但通过媒体的报道,读者们似乎看不出可操作性究竟在哪里。不情愿的,走人便是;情愿的,签完合同一样睡;被欺负的,找公安干警;纯粹的性交易行为,没被抓现行算运气。看来看去,那纸合同意义何在?
其实,保姆和雇主之间的雇用关系,并不特别奇特,也并不值得过度关注。多数工作场所里总会有男有女,形形色色的办公室故事中,永远流行的版本之一就是异性关系,有同事之间的,更有老板和雇员之间的。有你情我愿的,有一厢情愿的,有被性骚扰的,有主动往上贴的,也有少数被胁迫、最后闹得天崩地裂的。对此,好像国家也没有出台任何规定异性同事、老板和雇员间的相处方式,相信绝大多数人也觉得没有必要。
说白了,任何一个男性在任何场所强迫女性陪睡都属于违法乱纪行为,反之亦然。雇主强迫保姆陪睡当然没有超出上述范畴。再为此专门做规定,似乎相当多余。
不能否认的是,“保姆陪睡”现象导致了诸多纠纷。如果真如某些报道中所说,消费者对于“保姆陪睡”有着“刚性需求”,那么,可能公安局或民政局出面,比家政行业协会出面更有效。因为在此过程中,家政公司扮演的是什么角色,还需要公众好好掂量掂量。(侯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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