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涪陵,丈夫每月零花钱几十元,不能参与单位活动;法院一审判决死缓
昨日,涪陵区敦仁街道办原副主任孙某受审。通讯员杨君相摄
华龙网讯(记者肖玉通讯员杨君相)每个月生活费只有几十元钱,不能参与单位活动,下班必须赶紧回家做饭。44岁的涪陵区敦仁街道办事处原副主任孙某,忍无可忍后将妻子杀死后自杀未遂,昨日被市三中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不允许一切应酬
2005年1月,孙某与前妻离婚后,女儿跟随孙某生活,后来女儿又跟了母亲生活,孙某支付生活费。
2007年10月,孙某与被害人杜某相识,并于2008年3月结婚。孙某说,起初两人关系很好,但婚后杜某就不上班了。而且,杜某管得非常严,存单、工资卡、房产证都由她保管。
孙某表示,妻子每月只给自己几十元零花钱,不许自己外出应酬,下班必须赶紧回家做饭。如果不听话,妻子就到单位去闹,自己只有什么条件都答应。
杀人后自杀未遂
随后,两人因支付孙某女儿生活费问题,发生过多次矛盾。2008年7月,为了给女儿生活费一事,孙某伤心欲绝,曾经服药自杀过一次。
2009年2月11日晚,孙某和杜某再次为女儿生活费问题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抓打,闹得惊动了警察。12日凌晨,在警察和亲人的劝解下,孙某跪下给杜某道歉,两人勉强和好。
到了中午,两人再次发生争吵,孙某产生同归于尽的想法。孙某把杜某压在客厅地板上,掐住杜某颈部,直至杜某不能动弹为止。杀人后,孙某服药自杀,但被人发现后送到涪陵中心医院抢救脱险。
一审判决死缓
孙某辩护律师提出死者杜某有过错,要求对孙某轻判。法官表示,杜某对孙某的日常活动和经济上管得很严,但孙某不应采用杀人的手段来解决问题,因此不能认定杜某有过错。鉴于本案是家庭纠纷引起,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宣判后,孙某表示,待与辩护律师商量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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