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胡女士就餐时,餐厅未开发票,赠与一瓶雪碧。事后胡女士将餐厅告上法庭,成为本市首例消费者诉餐厅不开发票逃税案(本报2008年10月29日报道)。近日,二中院终审驳回胡女士的起诉。
2008年10月,胡女士在某川菜馆就餐,询问店员是否可优惠。餐后,胡女士消费100余元,餐馆赠送价值10元的雪碧一瓶,并开具收据,注明“餐费114元,发票已开”。随后,胡女士询问日后可否更换发票,店员告知只要支付10元饮料款,方可换取发票。店员又在收据上注明“大雪碧1瓶10元未付”。
胡女士表示,事后觉得赠品要得不舒服,于是起诉餐厅,要求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胡女士主动向店员提议以不开发票为条件给予优惠,餐馆接受其提议。双方行为明显违反法律,对此提出严肃批评。胡女士后称因此事受精神伤害,但伤害后果与餐厅的因果关系不能证明。因此,驳回诉求。胡女士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对双方均提出严肃批评正确。胡女士认为自己为国家监督税收权利被侵害,要求餐厅支付精神抚慰金,这些主张均无法律依据,故维持原判。(朱燕)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