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感情不和离婚后,因父亲未按时支付生活费,8岁女儿小美(化名)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密云法院判决高某支付给小美2008年1月至12月的生活费9600元。
高某是8岁女孩小美的父亲,2007年5月5日,他与小美的母亲刘女士离婚,双方约定女儿由母亲抚育和监护,父亲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学习、医疗等费用按实际支付。
离婚后,高某仅支付给女儿几个月的生活费,从2008年1月起没有再向小美支付生活费。为此,小美起诉到法院,要求父亲立即给付2008年1月1日起至12月底的生活费9600元,并支付2009年7月份的保险费、书费、学费等共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高某与小美之母刘女士协议离婚时,所订立的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属于有效协议,双方应严格履行。高某应按协议的约定,每月给付小美生活费800元,长期拖欠不给显属不当,因此小美要求父亲给付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小美要求给付保险费、书费、学费的诉讼请求,应待费用实际发生后,再主张权利。(记者王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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