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女士没有想到,与丈夫离婚5年多之后,离婚前丈夫所欠的一笔60多万元的债务竟跟自己“挂”上关系。因其前夫欠李女士60多万元逾期未还,被李女士告上法庭索款,虽打赢官司,但李女士发现古先生名下已无财产归还欠款。认为此笔欠款是古先生婚姻存续期间所借,于是李女士将骆女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对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支持了其诉求,对此判决结果不服,骆女士提起上诉,昨日,此上诉案在深圳中院开庭。
□事因
前夫因公司资金困难举债
骆女士与古先生在1988年登记结婚,两人在2003年离婚。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古先生在2002年向李女士借款63万元,并且在该年8月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古先生以位于沙头角的房产和位于罗湖区罗沙一房产作为担保,其须在2005年8月6日前全部还清借款,但两人未就上述担保财产办理抵押登记。古先生逾期未还款。于是李女士将古先生告上法庭,盐田区法院在2007年4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古先生偿还李女士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654885.9元。
李女士诉称,在法院执行中发现,古先生与骆女士离婚时,将罗沙一处的房产分给了骆女士,将沙头角的房产分给了双方的孩子,古先生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李女士要求骆女士偿还上述借款和利息,骆女士拒绝。李女士认为,古先生向其借款时其与骆女士仍是夫妻,古先生是因经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而借款,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该借款应为其和骆女士的共同债务,骆女士应对古先生向其的借款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是李女士将骆女士告上法庭,请求判令骆女士对63万借款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去年10月,盐田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后法院认为,本案中借款行为发生在被告骆女士和第三人古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古先生向李女士借款时双方并未明确约定所借款项为个人债务,古先生与骆女士又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因此按照相关法律,本案债务应按被告与第三人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最终,法院判处骆女士对63万元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
63万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盐田法院的判决不服,骆女士遂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昨日的庭审,李女士委托其代理人参加,自己并未现身,而昔日的夫妻骆女士与古先生在法庭上也成为对立方。庭上,63万元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成为双方争论的一个焦点。
骆女士方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只有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所负的债务,才具备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古先生所借的63万元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至离婚时也未见古先生对家庭生活有额外的付出。骆女士称,其对前夫向李女士借款、以及法院审理古、李二人的债权债务纠纷都不知情。而且其和前夫未离婚时,经济状况良好,无须对外借债,此外,李女士仅凭一张借据,既不办理必要的担保手续,也不要求骆女士签字确认以分担责任,就将巨款借出,事后又直接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这也让其想不通。骆女士指出,此借款存在恶意串通、伪造虚假债务的可能性。再加上古先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为了共同利益,因此她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而对于前妻的这些说法,昨日以第三人身份出庭的骆先生表示,其确实向李女士借了63万元,主要用于归还其公司债务以及公司运转,其中的好几万是给了骆女士用于家庭开支,他认为,因为骆女士享受了公司所得的利益,也应该相应的承担债务,他还透露,当时前妻有说以假离婚来逃避借款。但对此说法,骆女士一口否定,称其离婚前已和古先生出现感情不和。
由于被上诉方李女士昨日未到庭,法官在庭上未能组织调解。((记者/孙颖))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