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旅行社责任险有望10月1日实施———
记者昨天(5月13日)从保监会获悉,国家旅游局与中国保监会共同起草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日前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09年5月22日。征求意见结束后,《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旅行社责任险责任限额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办法规定,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应当依照《旅行社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旅行社产生赔偿责任的前提包括,因旅行社自身疏忽或过失,或发生意外事故,或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判赔等。
办法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旅行社应当在保险合同期满前及时续保。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可以依法自主投保,也可以有组织统一投保。
继2006年我国第一个法定保险交强险出台后,旅行社责任保险有望成为第二个法定保险。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旅行社条例》明确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或不按规定投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将被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
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规定,旅行社责任险责任限额可以根据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管控能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同时,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并与旅行社经营风险相匹配。这点与交强险不同,交强险作为车辆最基本的保险,实行统一条款、统一费率。另外,旅行社责任险的投保人是旅行社,而受益人是旅行者和有关服务人员。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后,国家旅游局2001年5月15日发布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同时废止。据介绍,自2001年实施《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以来,旅行社责任险在业内推广了8年却效果不佳,没有解决旅游企业的经营风险转移问题。“老版”旅行社责任险规定的国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为8万元,入境、出境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为16万元;另外,国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为200万元,国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为400万元。 (樊大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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