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免责"保护伞" 玛花纤体协议存在"霸王条款"?——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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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家免责"保护伞" 玛花纤体协议存在"霸王条款"?
2009年04月29日 15:03 来源:信息时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纤体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协议,往往成为商家免责的“避风港”。信息时报记者 龙成关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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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纤体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一纸协议,本应是保障双方利益,如今却大多演变成纤体公司免责的一个“避风港”。继上周信息时报《玛花“冷绷带”减肥法损伤内脏?》(详见22日D04版)的报道引起极大关注后,日前,多位读者向信息时报记者报料称,她们在与包括玛花、变靓D等在内的多家纤体公司洽谈的过程中发现,纤体协议存在“霸王条款”。

  业内人士也透露,把纤体协议当作“诱饵”吸引顾客是几年前的做法,现在的“潜规则”,则是把协议当作免责的武器。

  读者报料

  不能退不能换 纤体协议很“霸道”

  读者王小姐称,日前她到玛花进行瘦面项目的咨询,专业顾问随即帮她设计了一个8000多元的方案。当问及“如无效果怎么办”时,顾问称双方会签订服务协议,但该协议只是保证服务质量而不是减肥效果,“客人配合的话我们一般都会有效果,所以并不是签协议就一定达到某种效果。”

  王小姐对记者说:“原本以为签协议是保障自己的利益,谁知道即使签了协议没有效果还是没得赔。协议都是把责任推到客人的‘不配合’上,这对我们消费者来说太不公平了。”

  另一读者陈小姐也告诉记者,上周她打电话到变靓D进行产后减肥咨询。当问及如何保证减肥效果时,咨询人员称双方会签订一份协议,承诺一个疗程下来会瘦多少,“但当我问是否一个疗程后无法达到承诺的效果就可免费时,咨询小姐马上说‘那可不是’,并说了一句‘具体来店里再咨询吧’就匆忙挂机了。”

  经记者调查后发现,与报料读者有相似经历的消费者大有人在。曾经在玛花减肥的李小姐称,她去年在玛花纤体深圳万象城的分店开了一个疗程,到签订协议时才发现协议书里面写着“不能退、不能换、不能转让”的字眼,当她迟疑时,顾问马上表示“这个不过是公司要求签的,只是个交上去的形式,到时有问题我会给你想办法的”。而一段时间后,李小姐的身体因做纤体出现不舒服症状,她多次到该店要求停止疗程并退回未使用的款项,但玛花有关人员却坚称公司规定不能退款,还称“这个是你自己来找我们寻求帮助的,也是你自愿签的”。

  肖女士去年11月在长沙五一广场的玛花纤体做瘦身减肥疗程,经历将近4个月的魔鬼功课后,肖女士不但没有瘦身,体重反而增加了1.5公斤。肖女士觉得自己受到了欺骗,于是要求退款,但玛花纤体公司的负责人却告诉她,退款不可能,理由是合同上没有写明“保证瘦身”。

  业内揭秘

  协议是商家免责的“保护伞”

  纤体协议的签订,究竟是保护双方权益还是只是保护商家一方利益?面对消费者的质疑,业内人士揭开纤体行业的又一“潜规则”:纤体协议其实都是出现消费纠纷时商家的“保护伞”。

  同样是从事纤体机构的Y女士告诉记者:“我们自开店以来都没有跟顾客签过协议,做这行的都知道签协议更多是为了保护自己。我们都明白,纤体减肥是个双方合作的过程,纤体疗程也需要顾客配合,如果顾客不配合而导致未能达到纤体效果,或自己的纤体方法真的无法达到预期结果,商家就必须想一个方法来避免退款,而协议就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从事纤体机构管理工作多年的X小姐也告诉记者,广州5~6年前签协议减肥非常流行,几乎大大小小的减肥机构都会以协议来保证减肥效果,从而吸引顾客;但近几年情况就不一样了,很多纤体机构都不会签协议了。“经过之前这么多年的市场实践,一是消费者不会轻易相信所谓的减肥承诺,他们更看重真正的纤体效果以及纤体机构的服务口碑;二是经过之前的一些消费纠纷,商家对于纤体协议里的条款已太熟悉,而条款也逐步演变成商家自我保护的方法,失去了当时保证纤体效果的功效。因此大部分品牌纤体中心只会更注重疗程的效果,一旦出现顾客对纤体效果不满意的情况,就会加强与顾客的沟通,并做好接下来的服务工作,用协议来逃避责任的做法会损伤品牌的美誉度。”

  一位自称曾和朋友到玛花进行纤体的网友称,他研究过玛花与顾客签订的那份协议书,“越看越觉得不对,上面竟然没有一点关于减肥效果的承诺描述,连一个大概的范围都没有,只是说什么一定要按照食谱、制定的疗程和时间准时做纤体。最可气的是,协议书竟然写明假如纤体过程产生的过敏、不适等反应,玛花纤体不予赔偿的霸王条款。”他认为,正如业内人士所说的,纤体协议就是商家逃避责任的“法律文件”。

  律师说法

  以不配合疗程为由有逃避责任嫌疑

  那么,这些明显“不公平”的条款是否属于霸王条款?这些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消费者在面对这些霸王条款应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法律界人士张律师认为,“纤体过程产生的过敏、不适等反应不予赔偿”可视为霸王条款,而该条款的内容是无效的。他指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消费者到美容院接受美容服务,有权要求美容院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美容院未尽质量保障义务,使消费者在美容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消费者有权向美容院索赔,美容院对消费者的损害予以赔偿是其合同义务也是法定义务,不能约定免除。”

  另一位法律界人士杨律师也称,从某种角度看,纤体公司以消费者不配合纤体疗程为由进行免责,确实有逃避责任的嫌疑,“如何才是配合疗程?这点协议有太多的解释空间。”

  律师建议,合同的签订应在双方具有充分知情权的基础上,因此消费者在签订该协议前可对合同内容提出意见,“合同是在双方协商的情况下签订的,如果消费者对其中的条款不满意或不认可,可以与纤体中心进行充分协商,通过备注、增加细则等形式,最终达成双方认可的合同。尤其是对于其中免责的部分更要留心,必须在事前对其中的一些条件进行细化。”(邓雪灵)

【编辑:张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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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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