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京客隆超市购物时,于小姐制止一男子结账加塞儿时遭到暴打。认为超市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于小姐将超市告上法院。近日,市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责令超市赔偿于小姐4700余元各种损失。
于小姐起诉称,去年7月15日,她在京客隆超市枣营路店结账时,看到一男子加塞儿,她上前制止。后该男子在长达10余分钟的时间内两次对她拳打脚踢,致使她的头、面部等多处损伤。
事发后,她的母亲报警,但警方赶到店内时打人者已逃离现场,至今不能确定身份。于小姐认为,超市对其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在这一事件中,超市在顾客遭到他人伤害时没能积极采取措施阻止,是失职的表现。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于小姐到超市购物,超市负有保障她人身安全的义务,其中包括防范制止第三人的侵害。从于小姐在超市被第三人打伤的结果可推定,超市有过失,未尽到防范制止第三人侵害顾客人身安全的保障义务。据此,该院作出上述判决。(记者裴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