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出差在外的刘先生回沪后发现,妻子李女士与她的胞兄假扮夫妻,把自己的婚前房屋抵押借款。经刘先生申请,房地产登记部门注销了李女士与其胞兄的房地产抵押登记。事后,刘先生又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与其离婚。近日,闸北区法院作出准许刘先生与李女士离婚的一审判决。
2002年9月,刘先生和李女士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年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刘先生长期出差在外,2006年8月,李女士与其胞兄以夫妻名义与他人签订《抵押借款协议》,用刘先生婚前房屋作抵押担保。李女士的胞兄在借款人处签上刘先生的姓名,同日又在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上签了刘先生的姓名。后李女士与其胞兄又在公证处以夫妻名义携子照相留存后,依据和他人签订的《抵押借款协议》赴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去年2月,回到上海的刘先生知道了上述情况,向公证处递交了《撤销公证申请书》。公证处经查证,出具《补正公证书》,撤销了原公证书中对“刘先生”签名的证明。与此同时,刘先生向房地产登记部门也递交了《撤销抵押登记申请书》。不久,房地产登记部门向刘先生出具了《更正登记通知书》,并注销李女士与其胞兄房地产抵押登记。
日前,刘先生以妻子擅自将房屋抵押给他人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审理中,李女士认为,房屋抵押虽系自己办理,但办理抵押登记得到丈夫同意和认可,丈夫以此要求离婚不符合实际情况。鉴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刘先生与李女士婚后缺乏沟通,未能妥善处理好家庭琐事,又因李女士擅自将丈夫名下房屋抵押给他人,致夫妻间产生纠纷,影响感情,对此双方均有责任,但主要责任在李女士。现刘先生坚持离婚,李女士亦同意,法院应予以支持。(韩根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