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悉前妻为儿子改姓6年后,刘先生将对方告上法院,要求改回自己的姓氏。昨天,获悉少年无所适从后,朝阳法院酒仙桥法庭从生活便利角度考虑,替孩子作出决定,继续沿用继父姓氏。
刘先生和韩女士原是夫妻,生有一子刘小华(化名)。1999年,刘、韩离婚,儿子判给韩女士抚养。后来韩女士再婚,把儿子姓名改成随继父姓,名叫王峰(化名)。
去年年底,刘先生把前妻告上法庭称,儿子随继父姓这事,未经自己同意,现要求将儿子的名字恢复成刘小华。
法庭审理时,韩女士解释说,自己是2002年再婚的。当时给儿子改姓时,征求了刘先生意见,他一开始虽然不同意,但后来也没再反对过,“我认为,他是默许了孩子改名这件事”。韩女士认为,从9岁到15岁,孩子一直都用“王峰”的名字读书或登记。现在突然改名,会对孩子的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法庭审理时,考虑到孩子即将年满16岁,法官决定征询他的意见。王峰没有出庭,但递交了一份书面意见表示,“在姓名问题上,我不发表任何意见,愿意听从法院判决。”
据了解,1993年11月,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最终,考虑到责令王峰恢复为“刘小华”,没有明显的可取之处,且刘先生在儿子改姓后的6年内没有提出请求,法庭突破了该司法解释的规定,驳回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改姓不利于少年成长
法官解释说,虽然有这一规定,但在本案中,2002年孩子改为继父姓氏后,刘先生在长达6年的时间内,未采取过合法有效的措施要求纠正。因此,可以视为刘先生对孩子的更名行为予以默认。
此外,夫妻离婚后变更子女姓名,实际上更多的是涉及孩子的利益。2002年至今,孩子一直使用“王峰”的名字生活。现在突然更改姓名,对他的成长有害无益。(记者刘杰)